丈夫生前擅自巨额赠款引纠纷,法院审理认定一半属共同财产

2025-06-1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42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宗赠与合同争议案进行了审理。在这起案件中,丈夫在生前未征得妻子同意,私自将一大笔钱赠给了别人,妻子因此感到非常愤怒,遂提起诉讼,坚决要求受赠者全额退还这笔款项。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就这笔赠与款项究竟应归类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上海浦东法院经过审理,判定涉案资金中有一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退还172.75万元。对此,原告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上级法院维持了最初的一审判决。

自2000年踏入商海,黄老伯在2010年12月与宋阿姨再婚,开启了新的家庭生活。然而,2020年元旦过后不久,他不幸因病离世。在整理其遗物时,宋阿姨意外揭露了一个惊人的“秘密”:从2016年到2019年,黄老伯竟然不止一次地向一个陌生的账户进行转账和汇款,累积金额竟高达345.5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转账金额更是达到了160万元。经过多次调查,宋阿姨确认该账户是李阿姨的,因此她决定将李阿姨告上法庭,诉求归还那笔钱。

得知自己被起诉,李阿姨无奈地讲述起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她提到,在上世纪70年代,黄老伯与她曾是下乡的知青,两人在插队落户期间相识并坠入爱河。然而,他们在未婚先孕后,这段感情却遭到了黄老伯父母的坚决反对,最终无奈之下,他们不得不选择分手。此后,李阿姨只能秘密寻求私人医生的帮助进行堕胎,但不幸的是,这次手术让她永久性地失去了生育能力。两人成婚后,李阿姨的生活却并不顺遂,不久便因无法生育而结束了婚姻。黄老伯得知此事后,深感愧疚,便开始定期给予她经济补偿,这一行为一直持续到他离世。然而,宋阿姨对此事却一无所知。

宋阿姨认为

在黄老伯与李阿姨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他未经允许,私自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转移给了其他人,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李阿姨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转让应当被视为无效。因此,李阿姨有义务将收到的所有赠款全额退还。

李阿姨则认为

上海房产赠与_上海浦东法院赠与合同纠纷判决_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黄老伯的转账举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道德考量的给予与补偿。这些转账的资金,源自他婚前的个人积蓄,故此,并未对宋阿姨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

上海浦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20世纪70年代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以及被告已无生育能力等情况,决定对被告接受赠与的资金原因予以认可。然而,接受赠与的原因具备合理性,并不意味着黄老伯可以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处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被告是否需要返还这笔赠与资金,关键在于这笔资金是否属于黄老伯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指出,尽管黄老伯的转账操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然而货币作为一种流通物,不能仅凭转账的时间点来确定其归属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经法院调查发现,自黄老伯开始经商到与原告步入婚姻殿堂之前,他婚前所积累的财富已经远远超过了所赠与的款项金额。在全面考量黄老伯婚前后从事商业活动的时间长度以及累积财富的量级等方面因素后,法院决定涉案资金中,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均为一半。黄老伯将个人婚前财产无偿赠予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对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其处分行为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依照法律规定,这部分处分应予以撤销。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

黄赟审判长指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归一方所有,否则通常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若非因日常生活之需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关键性处置,双方必须达成共识,否则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均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黄老伯因愧疚之情,向被告赠予金钱以示赔偿。此举虽符合大众的情感与道德标准,并未触犯社会公德,然而,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得侵害配偶的合法权益。故此,法院在核实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后,对婚前及婚后财产进行了明确划分。对于黄老伯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法院认定其合法有效;而对于其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则依法予以撤销,并判决被告须返还相应款项。(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打赏
凡注明"来源:来安房产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佚名】
0相关评论

新闻排行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