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或分配住房期间,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姓名,向来是大家格外关注的问题,毕竟这直接决定了房产的归属权,但自今年9月起,相关规定有所调整,未来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其重要性已不如从前,现在就来介绍这四项新规定,了解得越早越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新规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更看重出资与实际情况
以往很多人认为,若房产证上没有登记自己的姓名,那么这栋房屋便与己无关。然而如今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依据最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认定变得更加清晰,不再仅仅依据房产证上的署名情况来判断。
结婚后置办房产,即便权属证明上仅登记一人,只要出资来源是双方共享的经济资源,例如双方薪酬或所得酬劳,那么该房产就明确归双方共有。比如有个叫小张的和个叫小赵的结了婚,他们用攒下的钱购置了一套住宅,房产证上只记了小张的名字,假如他们之后要解除婚姻关系,小赵也享有分得这套住宅的权益。
还存在另一种情形,单方在结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承担月供。例如小张在结婚前支付了三十万元首金购置了房产,婚后与小赵共同偿还贷款,即便房产证上仅登记了小张姓名,离婚时该房产仍归属于小张所有,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的贷款部分以及房产的增值部分,小赵依法可以参与分配。法院将依据双方各自承担的还款数额、房产增值幅度等具体条件,公平裁定小赵可获得的相应份额。
此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案件里双方当事人需要如实列出所有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果其中一方有隐瞒行为,例如私下保留一处商铺而不透露,一旦被察觉,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故意转移资产,最终可能导致财产分配减少甚至完全剥夺,这样就会遭受重大损失。
新规二:父母出资买房归属有新说法
过去长辈为晚辈购置居所,登记册上登记何人信息、是否同时载明长辈姓名,常常引发诸多顾虑,唯恐未来所有权方面产生纠纷,新条例第八项条款对此提供了清晰指引。
父母单方提供全部购房款,房产证上只记载子女姓名,该房产归属于该子女独立所有,儿媳在离婚时无权分割此房产,例如老孙全额出资为儿子购置住宅,房产证登记儿子姓名,儿子未来若离婚,儿媳无法获得该房屋的任何权益。
如果一对伴侣的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不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分配时都应根据各自父母的实际出资比例来处理。例如小周和小吴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购买了新房,其中小周父母承担了六十份的资金,小吴父母则承担了四十份。将来若发生房产分割的情况,分配比例将依据这个出资比例确定,而无需考虑房产证上是否添加了名字。
这项规定对于双方长辈的财产来说,是一种恰当的保障,毕竟在当今社会,购房并非易事,许多家庭都是耗尽了所有积蓄,清晰界定资金来源和所有权归属,能够有效减少不少争议。
新规三:电子证照推行,权属记录更关键
自今年九月起,国内许多地区积极实施房产登记的数字化管理。例如山东省邹城市明文规定,对于新建房产的初次登记以及二手房的过户手续,通常只提供电子凭证,不再接受线下申请。连云港市同样出台相关通知,要求政府机构及金融组织在处理事务时,须承认电子形式的证明文件,不得强制索取纸质版本。
这表明,房产证登记的姓名,不如电子档案中的权属信息关键,电子文件会即时更新,借助“苏服办”“我的连云港”等应用程序可以核实真伪,既便捷又可靠。例如,老张在江苏购置了房屋,领取了电子版的房产证明,权利归属部分明确注明他和配偶为共同所有者,即便纸质文件上仅记载老张的名字,也不会损害其妻子对房产的合法权益。
此外,电子证件得到推广之后,处理房产相关事务变得更为便捷,无需再携带实体文件到处奔波,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整体效能显著增强。
新规四:居住权设立,打破产权绝对控制
依照《民法典》规定,即便不动产权证书上没有登记你的姓名,只要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履行登记手续,你便可以在此房屋内居住,直至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离世为止。
上海存在一个事例,一位年长者在其遗愿中为长期照护自己的家政服务人员规定了二十年住居权利,该年长者离世后,其子承继了房屋,却无法驱逐这位家政服务人员,即便该子是房产证上的所有者,也无法侵害家政服务人员的住居权利。
因此今后在购置住宅或处理房产事务时,务必借助不动产登记平台核实房屋是否已设定居住权,若购置了带有居住权属性的房产,即便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也可能无法实际入住,由此将引发诸多棘手问题。
从九月开始这四项新规定实施之后,房产证上的署名者尽管依然具备一定效力,却不再是判定房产归属的唯一依据。今后在处理房产相关事务时,无论是购置、出售还是分割房产,都不要单方面依赖房产证上的名字,而应当同时留意资金来源的证明、电子版权属档案的记载以及居住权的相关登记,这样才能有效规避潜在风险。倘若身旁有友人尚未明了这些新规,请速将此文递给他们,共同明晰政策,确保自身的房产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