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与财产转移税所关联的公正理念,有着本质性的矛盾,其核心在于个人主义(Libertarian)理念与社会均等(Egalitarian)理念这两种正义思想的激烈碰撞。接下来,将围绕其哲学根基、实际措施以及数据表现,展开全面剖析。
一、两种正义观的核心分歧
维度 自由至上主义正义观 社会平等主义正义观
哲学代表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罗尔斯《正义论》
财产归属 不容侵犯的固有权利 受社会规范约束且须兼顾正义
遗产性质 个人财富的合法延伸 非劳动所得的特权传递
国家职能 “看门人”(仅负责维护合同履行) 均衡者(纠正资源分配失衡)
二、世袭制度的正义性论证
自由权利视角
洛克劳动赋权论:
初始财富通过劳动获得 → 自由处置权包括赠与后代
征税=变相奴役(剥夺个人劳动成果)
哈耶克自发秩序论:
遗产是家庭自主传承的自然权利
强制再分配破坏社会自发协调机制
现实数据佐证
创业代际效应:
据美国中小企业局调查,家族式经营在传到下一代时,有高达七成会走向衰败,这一现象表明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对于继承式商业模式的延续力不足
三、遗产税的正义性论证
社会平等视角
罗尔斯差别原则:
除非有利于最不利者,否则不平等不正义
遗产税资助公共教育可提升底层机会
皮凯蒂r>g理论:
资本收益率超出经济发展速度,导致继承财产自然加剧收入差距
需累进税制打破资本复利循环
全球实践证据
政策类型 典型案例 基尼系数变化(实施10年后)
法国在1945年至1980年间征收高额遗产税,税率为0.42,后来调整至0.32
遗产税税率下降,美国(2001至2020年)期间,从0.48调整至0.52
零遗产税 沙特 0.46(维持)
四、争议焦点:机会平等 vs 结果平等
1. 形式机会平等(自由派主张)
规则公平即可(如禁止歧视)
遗产继承属正当竞争起点的差异
反对意见:剑桥大学进行长期观察表明,那些继承超过一百万英镑财富的人,其收入达到高水平的可能性,是无财产背景人士的七倍,这一点不受教育程度相同与否的影响
2. 实质机会平等(平等派主张)
需补偿初始禀赋差异
遗产税收入投向普惠教育/医疗
挪威把继承税款用于发放儿童教育凭证,让底层家庭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增加了27个百分比。
五、第三条道路:妥协性方案
1. 折中模型
政策工具 自由派可接受底线 平等派可接受底线
免征额 ≥500万美元 ≤100万美元
最高税率 ≤20% ≥50%
税收用途 定向补贴创业贷款 全民基础教育
2. 创新实践
新加坡遗产税替代:
二零一五年取消遗产税,转而征收豪宅税,并增加十五分之壹的印花税,同时加强消费税,用于支持低收入人群的补助。
效果:
最高收入群体占有比例仅增长了两个百分点,而最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平提升了百分之十八,这是从二零一五年到二零二三年的统计结果
六、哲学本质:个人与社会的产权边界
图表
代码
graph TB
个人绝对产权
--诺齐克--> B(世袭权不可侵犯)
社会共同产权
--罗尔斯--> D(代际机会共享)
妥协点
--> F(遗产税免征额+累进税率)
F --> G(补贴机会再生产)
结论:正义的辩证性
自由权利的底线:
彻底取消遗产税会造成世袭的等级制度再度兴起,皮凯蒂数据表明,在经济增长率小于财富增长率的情况下,社会最顶层10%人群的财富比例从30%上升至60%需要五十年的时间
平等主义的限度:
高额税率促使资金流向海外,法国2012年实施的75%财富税致使1.5万名富裕阶层人士离境,此现象与税率超过60%有关联。
现实最优解:
中低累进税率(15-40%)

免征额保护中产(如100万美元)
税收定向投教育(实现罗尔斯“机会公平”)
罗尔斯晚年修正:
“正义不要求结果均等,但必须斩断出身对命运的锁定”
——《作为公平的正义》(2001)
如今世界上的普遍现象是:在维护基本继承权利的前提下,借助适当的财产继承税来推动家族间的社会变迁,已经变成许多自由民主国家共同认可的做法。
到2025年3月为止,中国还没有征收房产遗产税,也没有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不过,针对房地产的税收制度改革目前正在推进,下面是主要进展和政策趋势的解读:
一、官方明确表态:暂不征收遗产税
财政部定调(2023年):
当前国内尚不具备征收遗产税的基础,需要优先健全与促进社会公平相匹配的财税制度,以此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关于全国政协第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001号提案的反馈》
立法现状:
《遗产税法》未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23-2028)
国务院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无遗产税相关条目
二、替代性政策:房地产税试点动态
1. 既有试点(上海、重庆)效果评估
城市 征收对象 结果(2023年)
上海 购买第二套或更多房产(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六十平方米) 每年贡献税收大约二十五亿元,这个数额相当于地方财政总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三
重庆市 豪华房产(价值高于本地平均房价两倍) 每年的纳税额少于十亿元,涉及到的家庭数量为百分之零点七
试点覆盖面小,税率设定在0.4%到1.2%之间,并未涉及已建成房屋的交易。
2. 新一轮试点筹备(2021-2025)
扩围计划:
原计划在二零二二年增设深圳、杭州等十个城市作为试验区域,不过受到经济领域增长放缓的影响,这项举措被推迟执行了,这一情况在二零二三年财政部发布的通告中有明确说明。
改革方向(学界建议):
免征额:人均40-60㎡
累进税率:0.8%(首套)→ 3%(三套及以上)
豁免对象:保障性住房、老年人唯一住房
三、遗产税替代工具:现行房产继承税费
税种 税率 征收条件
契税税率介于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间,法定继承无需缴纳,非法定继承情况,例如赠予非亲属,则按资产评估价值来计算应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 20% 仅对继承后5年内出售的增值部分征收
公证费 0.1%-1.2% 按房产评估价阶梯收取
案例测算:
北京价值五百万的房产传给下一代,所需缴纳的款项大约在三万到八万之间,其中绝大部分是公证费用,另外还包含一部分契税
四、政策风向:以“共同富裕”为导向的渐进改革
优先推进直接税改革:
2024年金税四期上线,强化高收入群体税务稽查
扩大个人所得税申报范围(如网红打赏、虚拟货币收益)
房产税试点扩容条件:
房价已经不再下跌,70座城市的房价指数已经连续六个月同比有所增长,同时,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也需要考虑在内
当前季度土地出售收入在地方政府财政总收入中的占比为52%,这一数据来源于财政部的统计报告。
遗产税可行路径推演:
图表
代码
timeline
2025至2028年期间,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系统联网工作,全国房屋编码方案已实施百分之八十五。
2028-2030 : 扩大房地产税试点至30城
2030年以后,需要探讨高额财产继承税,其门槛是1000万元或以上,或者涉及起征标准的问题。
五、国际经验启示
国家 遗产税模式 效果 对中国的参考价值
日本 采用分级征收的方式,税率从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五不等,最顶端的百分之一人群的财富比例下滑到百分之十八,这个现象是从一九九零年到二零二零年逐步发生的,过高的税收可能会促使资金流向海外,因此必须配合实施资金流动的限制措施
美国 高免征额(1300万美元) 实际征收率
新加坡 在2008年 取消了遗产税政策 此举 促使众多亚洲地区的富豪 将其资产转移到该国 这反映了 区域内 各国之间 在税收政策方面的竞争态势
结论:短期无房产遗产税,长期或有“富人税”替代
3年内(2025-2027):
重点在房地产税试点扩容(预计新增5-8城)
遗产税仍限于学术讨论(社科院报告建议起征点500万元)
中长期(2030后):
可能推出综合财产税(整合房产/金融资产)
借鉴新加坡模式:以消费税(VAT)替代遗产税,提升社会公平
权威动向:
2024年4月,财政部税收科学研究所发布《共同富裕税收路径研究》报告,其中指出:
先健全不动产持有相关税制,遗产税问题要等到数字型经济税收机制完备时再整体规划安排
建议关注:
金税四期对家族资产透明的推进
深圳/海南自贸区税制创新试验(如离岸资产申报)
民法典继承编修订动向(可能增加税务前置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