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把房屋过户给保姆,子女能讨回吗?背后原因令人深思

2025-09-0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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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辈离世前把房产转给看护人员,后代能够追回吗?2017到2019年间,围绕老张名下的住宅,李女士和逝者旧时的照顾者小芳多次涉法诉讼。李女士主张,长辈是将房产处置给了小芳,未付清的房款属于她可从逝者那里继承的财产权利。

但是,倘若父亲是将房产转让给阿香,那么在2014年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转给阿香之后,他却始终没有向阿香索要购房费用。

父亲究竟是将住宅出售给了阿香,还是以由阿香照料其晚年生活为交换,把房屋作为附带条件的赠予给了阿香?

依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文件,现阶段该案件已经终结审理。文件内容揭示,黎女士为追回房产,先后四次将阿香提交法院审理,不过每一次申请均未被受理。

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原因?

父亲生前将房屋“卖”给保姆

黎女士现年五十有奇,常年居住在国外,六岁那年父母便劳燕分飞,她因此改随母姓。老王是她父亲,虽然离异后再度成家,但膝下无子,黎女士正是老王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2017年,老王离世,黎女士在整理父亲遗物过程中,意外发现父亲生前与晚年照料者阿香,于2014年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文书。该文书规定,老王以190万元将房屋过户给阿香,并且要求阿香在2015年5月前,全额支付购房款项。但阿香向黎女士说明,她从未向老王支付过任何购房费用。

关于此事,阿香说明,这处房产原本就是老王送给阿香的,他这样做是为了省去大量的个人所得税和公证费用,是以买卖为名完成赠与的,老王从未向阿香收取过购房款,他们之间的房产交易协议已经生效,即便黎女士提起诉讼,也已超过了法定的两年起诉期限

阿香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上写着:她本人向黎女士的父亲借了钱,用来购置一处房产。黎女士的父亲这样做,是为了让她有一个安稳的住处,能够更好地照顾自己。如果她不能按照对方的意愿照顾好老人,对方有权卖掉房子,并且要回借出去的钱。

第一次驳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过诉讼时效

二零一七年,黎女士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阿花,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争议,要求阿花偿还从其父亲那里继承的债务,具体金额为一千九百万元,并且包括迟延支付的罚金。

审理过程中,长宁区人民法院确认,阿香和老王签订的房产交易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具备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执行。阿香声称她和老王表面上是买卖,实际上是赠送的观点,缺乏足够的证明材料。黎女士作为她父亲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老王索要的购房资金以及违约赔偿金。

不过,老王同阿香订立的房产购置契约明确,阿香须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缴清整笔购房款,所以,李女士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应从2015年4月1日开始计算。李女士拿不出老王在世时曾向阿香索要过欠款等能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的相应证明,故李女士提起诉讼时,实际已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黎女士就房屋交易争议向阿香索要购房资金和赔偿金,理由是合同违约,但是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她的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因此未予支持。

上海房产子女赠予父母_父母过户房屋给保姆 子女能否讨回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赠与关系

第二次驳回:父亲与保姆已形成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鉴于对一审裁决意见持有异议,黎女士方面将案件提请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审理。该次复核审理过程中,黎女士方面着重指出,老王系存在视力障碍问题的年长独居人员,经多人陈述证实,作为其看护人员,阿香在其晚年阶段并未切实履行看护职责。阿香与老王当时签订的房产转让文书,其中载明的房屋成交金额,仅为市场正常水平的一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文书明显存在利益失衡情形。

阿香方面对此提出强烈反对意见。阿香方面指出,这起事件中的法律关联并非黎女士声称的那种附条件的以贷款方式延期支付房产款项的房屋交易,同时也不涉及明显不公平的情况。虽然阿香提交了《借款合同》,但老王并未在该合同上签署,也没有向阿香提供贷款,因此该《借款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黎女士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阿香没有履行赡养老王的责任。

上海一中院确认,阿香与老王在2015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确实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老王在阿香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时,就把房屋产权转移给了阿香,他生前也没有向阿香索要过房款,另外阿香曾经担任老王的护理人员,根据这些情况,阿香和老王之间争议的这处房产,虽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实际上构成的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如果阿香能够履行照顾老王的职责,那么老王就会把这处房产赠送给阿香,而如果阿香没有履行照顾的义务,那么老王就有权利撤销这个赠与行为。到2017年离世为止,老王始终没有要求取消赠与的决定,这说明,老王对于阿香执行照护责任的态度没有异议,而黎女士所说的好几个人证明阿香没有好好照顾老王的说法,那些证明材料既不符合证人证言的证明标准,也不能改变案件的基本事实。

所以,上海一中院认定,老王和阿香之间的赠与协议已经完全实现,彼此之间已经没有了债权债务牵连,黎女士对阿香也没有合法的债权主张。因此,黎女士提出的上诉理由站不住脚,法院决定不予支持。

第三次驳回:借款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2019年2月,黎女士再度起诉阿花,这次以借贷纠纷为由,要求阿花支付购房款项及逾期罚金,依据是阿花在2014年手写并签字的《借款协议》。

黎女士觉得,其他人说明阿花没有完全履行对老王的照料责任,并且阿花已经向黎女士表明这笔钱是借来的,所以黎女士有理由要求阿花归还借款。

针对这项请求,长宁区人民法院指出,黎女士若要依据借贷关系要求归还借款,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经交付。在阿香所写的借款单据上,仅有借钱的意愿说明,既没有明确借款数额,阿香也并未真正收到钱款。黎女士拿不出证据,证明老王通过其他途径把钱给了阿香并且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所以,黎女士的要求恐怕难以实现。

第四次驳回:保姆与父亲间不存在债务债权关系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黎女士又对长宁法院审理的她和阿香民间借贷一案判决表示不认可,就此事向一中院申请再审,希望废除先前裁决,使其主张得到确认。

上海一中院指出,先前已有判决确认阿香和老王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所以黎女士以借贷纠纷为由要求阿香还钱,既没有事实基础,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黎女士的请求不予采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新闻晨报·周到上海记者张益维 胡绮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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