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报道称,在购房过程中,杨夫妇明明向中介销售人员支付了中介费,但中介公司却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佣金。 由此,松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杨某夫妇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3万元。
原来,杨某夫妇找到一家知名房产中介,打算购买一套房子。 在销售员小武的热心推荐下,他们很快就喜欢上了一处房产。 2016年10月,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过户费为580万元,中介费为房屋总价的2% 。 当天签署的《佣金确认书》规定,杨夫妇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9.28万元。
2017年1月,杨某夫妇与卖家成功签订《上海房产买卖合同》后,小吴要求他们缴纳中介费,并将中介费优惠至6万元。 见杨氏夫妇疑惑,小五拍了拍胸口。 他承诺不再有任何中间人向杨夫妇要钱。 杨某夫妇见代理费便宜很多,高兴地通过微信转账给小吴转了6万元。

2017年5月,杨某夫妇刚刚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却不想中介公司以未支付佣金为由将他们告上法庭。 原来,小吴收到杨某夫妇支付的6万元代理费后,并没有交给公司。 而是偷偷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不辞而别,跳槽到了另一家经纪公司。 在配合杨某夫妇办理过户、交房手续时,小吴已经是另一家中介公司的员工。
中介公司认为,中介协议中明确规定,杨某支付的任何款项均应存入中介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要求业务人员提供正规发票和收据。 现在杨某夫妇偷偷转给小武的6万元中介费已无依据,应将9.28万元中介费偿还给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夫妇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中介合同及佣金确认书上明确加粗注明佣金应支付给原告公司账户,不得支付给个人,且须要求销售人员提供a 打印的发票或收据上有原告中介公司的专用发票印章。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杨先生和杨太太要特别注意合同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的内容,因此他们有义务支付佣金。 如果杨某及其妻子还有其他损失,可以另行起诉销售人员小吴。
杨夫妇最终通过小武跳槽的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与卖家签订了《上海房产买卖合同》,最终完成了涉案房屋的过户。 原告中介公司未充分履行中介义务。 小武指示杨某夫妇直接向小武支付中介费的行为,部分是由于原告中介公司监督管理不严造成的,故有过错。 因此,综合考虑上述房屋交易的完成情况以及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程度,法院认定杨夫妇应向原告中介公司支付佣金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