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并非该公司员工,但她打印了一张“销售经理”名片,帮助其他公司采购口罩。 马女士向口罩生产商索要未支付的中介佣金,但对方回应称她“索贿”。 近日,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马女士不予收取佣金。 同时,制造商支付的佣金是非法的,不应受到民法的保护。
2020年4月,上海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的工作人员经人介绍认识了马女士。 马女士给纺织公司的工作人员寄去了自己的名片,她是上海一家医疗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的销售经理。 并接待了一家医疗公司的纺织公司员工。 但事实上,马女士并不是该医疗公司的员工。 她只是在获得医疗公司批准后,才以医疗公司的名义与纺织公司进行谈判。
随后,两家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三份医用口罩《购销合同》。 期间,马女士与纺织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交谈,如果纺织公司为每个口罩支付给马女士一定的佣金,马女士就会去找负责供应链的同事送货。货第一。 纺织公司按照约定向马女士支付了部分口罩佣金15万元(记录在马女士开具的其他商户文具费发票上),余下的37.55万元未支付。

由于后续佣金未及时交付,马女士将纺织公司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佣金37.55万元及利息。 纺织公司反诉,要求马女士返还已支付的15万元佣金。
马女士认为,本案涉及的佣金为中介服务费。 纺织公司认为,所谓佣金本质上是商业贿赂,于是反诉,要求马女士退还已缴纳的15万元。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纺织公司并未委托马女士作为中介介绍口罩销售。 马女士刚开始接触纺织公司时,马女士寄来的名片上记载,她是医疗公司的销售经理。 整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马女士的一系列言行都能让纺织公司承认马女士是医疗公司的员工,而医疗公司也承认马女士是医疗公司的员工。马云正在以医疗公司的名义与纺织公司谈判。 可见,马女士的身份是医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两家公司之间的中介人。 因此,马女士主张与纺织公司存在中介合同关系,要求其支付佣金,法院难以支持。 因此,上海奉贤法院驳回了马女士的请求。

对于纺织公司的退货请求,该公司支付所谓的“佣金”以获得优先发货。 2020年4月、5月,疫情紧张,口罩供不应求。 纺织企业采购口罩出口国外,尽快发货,可以获得商机,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此外,收受15万元的是马女士,医疗公司也没有如实记录金额。 上述款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这是出于非法原因的付款,不应受到民法保护。 上海奉贤法院也驳回了纺织公司的反诉。
作者 | 夏张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