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话:父母用多年的积蓄给孩子买房,为了让孩子的生活更幸福。那么,父母的这种投资,到底是借钱,还是赠与呢?
近日,人民法院就一起母亲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还房屋购置款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父母婚后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视为贷款,子女应当偿还,除非书面上明确写明是赠与子女。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
故事如何发展?
购买款项最终归谁所有?
案情摘要
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两年前突然因病去世,去世前儿子和儿媳想在村里买一套自建房,林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给儿子和儿媳支付了全部二十多万元的房款,并登记在儿子名下。如今,快三年过去了,这笔钱还是没有找到。洪女士认为,这笔钱是儿子和儿媳借的,应该还。但儿子和儿媳却认为,买房的钱是父母给的,不应该还。为了还债,洪女士只好把儿子和儿媳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购房款是借款还是赠与,庭审中,原告洪女士对于借款主张未提供双方有借款协议的证据,二被告的儿子、儿媳对于赠与主张亦未提供证据,二被告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在审查相关事实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的证据,应当提供证据,口头遗嘱或者赠与的证明,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存在”。该条款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笔款项的真实存在,对此第二被告也予以承认。在原告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意思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七条规定,由两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笔钱是赠与的。
此外,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考虑,子女成年后应当独立生活,应当感恩父母的关爱和帮助,但这种关爱和帮助并非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若是赠与,买房款应视为对子女的临时借款,目的是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难,子女应当承担偿还义务。被告儿子、儿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直接证明该笔钱款的性质,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由于父母对子女购房没有提供资金的义务,子女建立家庭、事业已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阶段,更多的是临时性的资助性质,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并不代表是无偿的赠与。
综合分析付款背景、家庭经济状况、家庭财产分割等情况,在缺乏证据证明该购房款为赠与的情况下,涉案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借款,不属于赠与,故维持原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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