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判定:婚更避税学区房买卖合同无效,卖家需退还定金

2025-03-2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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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有购买一套“学区房”的打算,为了避税,在中介的安排下采取了“婚更”的方式。“婚更”即买卖双方先结婚,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再离婚,以此来买卖房屋。合同签订不久,买卖双方由于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买家拒绝按照约定的时间补齐定金,而卖家则以夫妻俩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双方由此陷入了纷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上海一中院)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完毕。最终的判定结果是,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卖家需退还买家已经支付的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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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莉和小张有意愿为孩子的上学事宜置换一套“学区房”。在 3 月份的某一天,这对夫妻经由中介公司找到了卖家李女士。

李女士称:她 7 月 1 日能够拿到房子的不动产权证。如果对方能够接受,房价是可以商量的。

经过协商后,房屋的成交价格被确定为 3870 万元。因为要逃避 200 多万的税款,中介公司提出了一个建议,即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婚更”来办理过户手续。具体来说,就是小莉先与小张离婚,接着小张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然后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办理离婚手续。随后,买卖双方对这一提议表示了同意。

合同载明:若因乙方(小莉、小张)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没收。

合同签订一周内,小莉和小张与李女士在房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方面产生了分歧。

张先生,房东表示愿意给予咱们优惠。那么,您这边可以给到 3750 吗?中介通过微信进行了询问。

小张生气地回复道:这个价格已经不存在了。你需要去和房东再次确认一下。我们进行谈价的一个先决条件是要对付款条件进行改变。

李女士得知这一消息后,内心感到很不满。她认为他们只是因为上一套房子卖得价格低,在心理上难以接受罢了。

原来,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小莉和小张从其他地方得知,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的房子是以 3500 万元的价格卖出的。夫妻俩觉得中介与卖家串通起来把房价给抬高了,于是便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在与卖家协商没有结果之后,夫妻俩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定金。

当年 6 月,李女士给小莉和小张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她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了,还没收了已经缴纳的 20 万元定金。夫妻俩对此不服,把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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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此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其目的是避税,所以该约定应属无效。除此外,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应当被恪守。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因小莉、小张违约而解除,李女士主张没收定金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并且驳回了小莉、小张的诉讼请求。夫妻俩对此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女士是否应当退还夫妻俩 20 万元的购房定金以及利息。在这方面,需要对本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判定。

上海一中院认为:其一,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其目的是逃避缴纳税款;其二,这种行为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其三,涉及的数额巨大;其四,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其五,应当予以禁止。

其二,买卖双方借助房地产登记管理存在的漏洞,达成约定,即通过先结婚而后离婚的这种方式,来实现案涉房地产所有权的变更,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其三,合同是以“婚更”这种非法的方式来达成合同目的的。“婚更”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是完成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以及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途径。综合以上情况,应当将该合同认定为无效。

因为本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定金条款也无效。上海一中院做出了改判,李女士需要返还小莉和小张购房定金 20 万元。与此同时,小莉和小张在签订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这件事上也有过错,他们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小莉和小张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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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审法官乔林指出,婚姻登记制度属于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夫妻关系是社会伦常的基础。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把婚姻制度当作偷税和获利的手段。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也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还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社会经济活动里,存在着其他借助婚姻登记制度来获取利益或者躲避责任的情况,像利用虚假的结离婚来骗取拆迁款,利用它逃避执行,利用它骗取贷款,利用它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利用它取得特定城市的户籍等。社会主体进行这些不法的交易,不但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这些交易本身蕴含着极高的法律风险,行为者自身也很容易触犯法律,甚至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房屋中介是房屋买卖或租赁的中间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也承担着一定责任与义务。中介机构要提供专业服务,保障客户利益,同时必须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能投机经营。

房地产过户需遵循《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合法手段完成交易。希望本案审理确定的规则,能对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社会现象起到警示作用,能起到规范作用,能起到指引作用,以彰显诚信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进而将争端消除于无形之中。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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