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覆盖105个国家,累计服务超126万家企业

2025-04-0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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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它成立于 2001 年。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在中国区有 123 家分所以及 1 家粤港澳联营律所。盈科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覆盖了 105 个国家的 200 个国际城市。在成立二十多年的时间里,累计为超过 1260000 家海内外企业提供了高度令其满意的法律服务。

盈科秉持“党建引领,建设世界一流律师事务所”的理念,秉持“全球视野、本土智慧”的宗旨,主动应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推动律所稳步向前发展。

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博士及博士后学历的有 48 名。

盈科上海一直紧紧抓住世界经济的脉搏,也紧紧抓住行业发展的机遇。不断提升律师的专业技能,同时不断提升律师的综合素质。不断去探索执业的新思路,也不断去拓展执业的新理念。并且在努力提供优质、高效、全面法律服务的同时,还努力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以此为客户创造更多的价值。

三、盈科上海房地产法律事务部

部门简介及服务范围

部门简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其部门主任是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郭韧律师。该部门专门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研究,并且能够提供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服务。它致力于依据本土法律背景和市场情况,为客户提供最为优质和完善的法律服务。长期以来,该部门为国内外多家知名房地产企业提供日常及专项法律服务,拥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部门目标

部门一直坚信,只有专业化发展,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合作伙伴的利益。

共同成长

房地产法律事务部是一个供部门成员共同成长的平台。每周三的实案讲法活动,使得每人都能参与其中并有所收获。部门会进行各类法律工具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这能让部门成员更快地成长。同时,部门也是一个生活平台,各类团建活动、狼人杀游戏、掼蛋比赛等,在工作之后能让部门成员享受轻松的生活,让他们爱工作更爱生活!

法律服务范围

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法律服务;动拆迁的法律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的法律服务;商业广场招租运营管理的法律服务;土地开发的法律服务;房地产投融资的法律服务;房地产并购的法律服务等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部门组织架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房地产法律事务部有 71 名部门成员。其中,高级合伙人律师有 8 名,合伙人律师有 14 名。

郭韧律师担任部门主任;陈红根律师、朱建华律师、程苗苗律师、赵春红律师、沈明伟律师分别担任部门副主任,共 5 名;高丽林律师担任部门秘书处秘书长,廖金玉律师担任副秘书长。

部门荣誉及成果

部门荣誉

2019 年度盈科上海房地产法律事务部获得了“盈科上海部门创收二等奖”;

2019 年度盈科上海房地产法律事务部获得了“盈科部门人才建设奖”;

2023 年度,盈科上海房地产法律事务部获得了“盈科 2023 年度优秀部门”这一荣誉称号。

2023 年度盈科上海的房地产法律事务部获得了“盈科上海 2023 年度先进部门”的荣誉称号。

书籍出版

房地产法律事务部的郭韧律师团队出版了多本专业书籍,包括《二手房交易法律指南》;出版了《房产纠纷处理图解锦囊》;出版了《房地产中介内部运营法律文书》;出版了《房地产中介必备常识 300 问答》;出版了《房地产中介日常业务用文书》;出版了《物业纠纷实务案例分析》;出版了《关于民法典背景下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与案例分析》;出版了《不良资产市场处置的方式与工具》。

房地产法律事务部的郭韧律师团队曾多次在《房地产时报》上发表《购买办公房要点》等专业文章,也曾多次在《解放日报》上发表相关文章,还多次在《租售情报》《新闻晚报》《新闻晨报》《投资有道》等报纸上发表《交房注意事项》《公有住房交易须知》《定金、订金及意向金的区别》等多篇专业文章。

立法建言献策

为《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给出法律方面的意见;

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法律建议;

为《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修改提出法律意见;

为《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出法律建议;

为《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提出法律建议;

为《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提出法律建议;

为《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草案)》提出法律建议;

为《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提出法律建议;

为《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法律建议;

为《关于法院发挥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建议。

部门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某诉周某、杨某定金纠纷

时间:2023年3月承办,12月结案

主办律师:郭韧律师、祝佳伟律师、王玉鸽(实习)律师

2023 年 2 月 15 日,原告(买受人沈某、乙方)与两被告(买受人周某、杨某系夫妻关系、甲方)经由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居间介绍。他们就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某小区的房屋展开磋商。当日下午,中介告知:客户的情况以及成交价格为 1580 万。周某回复:在 4 点的时候来处理此事。中介让杨某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等信息,周某称由他来办理并提供了相关信息。接着中介发起腾讯,向原被告阐释了合同的各项条款,要求原、被告签署相应合同。原告在当日 17 时 7 分通过银行向周某转账 70 万元,还备注了“定金”。周某通过微信聊天表明收到后签署了协议,而杨某因工作忙碌没有进行签约。原告在该合同上签了名,周某也在该合同上签了名,而杨某未在合同上签名。之后,被告方以杨某未在合同上签字为理由,主张合同未成立,并且只愿意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于是,原告诉到了法院。

案件的特征如下: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交易价格处于较高的水平;双方在合同的效力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在定金条款方面也存在较大争议。

我方策略:主张合同是有效的。买方交付了定金,卖方周某接受了定金并且签署了合同。尽管合同上杨某未签字,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二被告属于夫妻关系,构成了表见代理。定金条款是有效的,周某接受定金并签署合同,就应当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

周某应当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

案例二:分家析产纠纷

时间:2023年3月起诉,11月结案

承办人:赵春红律师

大儿子一家三口对九十岁的老母亲提起诉讼,小儿子以及征收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其中。依据是多年前家庭签订了家庭协议,老母亲在协议上盖了章,两个儿子也签了字,他们要求依据家庭协议来分割当前的征收利益。我受老人委托出庭,否认印章是老母亲所盖,并且否认大儿子夫妻二人的同住人资格。大儿子的代理人提交了三次补充证据,这些证据包含多份老人与儿子及孙子的录音电话。我以充分的理由将这些证据一一驳回。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录音与被告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这证实了老母亲从未同意家庭协议的内容。并且老母亲有权依法获得征收利益。然而,大儿子夫妻二人被排除在了同住人资格之外,只有孙子与奶奶分割了补偿利益,这样完美地实现了老母亲的要求,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成荣等诉陈洁其他所有权纠纷

时间:2023年

承办人:程苗苗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成荣是被告陈洁的前夫。成荣与陈洁离婚后,与缪印花结了婚,婚后生下女儿成晓玲。成晓玲在新西兰读书,学费很高。2018 年 7 月,成荣为了支付女儿高昂的学费,就劝说前妻陈洁把她在浦东的产权房卖掉,然后换成成荣北京西路 108 弄的老公房。陈洁将浦东的房产出售,获得了 450 万房款。接着,她与成荣、缪印花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是以 450 万购买 108 弄的房产,此房产为使用权房。该房产的市价约为 230 万。陈洁之后向成荣支付了 350 万。然而,成荣一直未将 108 弄房子中他等人的户口迁出。正因如此,陈洁的户口无法迁入到 108 弄房产内(使用权房需迁出户口才可转让交易)。这导致陈洁即将对浦东房产的买家违约。成荣提出可在 108 弄附近另外购买房子给陈洁落户,陈洁同意并委托成荣帮忙寻找房源。之后成荣介绍认识的中介帮我们找到了涉案的北京西路 134 弄使用权房,这房子价格是 240 万,中介费为 5 万。因为陈洁之前给成荣付了 350 万去买 108 弄的房产,还剩下 100 万余款。而购买 134 弄房产总共需要 245 万,所以成荣又给陈洁付了 135 万用于购买 134 弄房产。2020 年 12 月,134 弄的房产被政府征收了。征收补偿利益大概是 600 万,在 1 年多的时间里,从 245 万增值到了 600 万。面对如此巨额的征收利益,成荣主张涉案房屋是他自己的所有物,而陈洁只是替他代持。于是成荣将陈洁告上了法院,要求陈洁返还 600 万的征收补偿款。

案件具有以下特征:本案较为疑难且复杂。它属于连环案件,同时也属于典型的房屋代持纠纷以及家事纠纷。

4. 成荣除了支付该 135 万款项外,与涉案房屋并未产生直接关联。

案件分析:本案不构成房屋代持,理由是:

对于涉案 134 弄房屋,双方未曾签署过任何书面形式的代持协议,并且不存在代持的共同意愿。

从购买涉案房屋的动机来看,不存在被告陈洁为成荣代持房屋的情况;从购买涉案房屋的过程来看,不存在被告陈洁为成荣代持房屋的情况;从购买涉案房屋的出资来看,不存在被告陈洁为成荣代持房屋的情况;从双方的身份关系来看,不存在被告陈洁为成荣代持房屋的情况;从房屋交付后的占有控制来看,不存在被告陈洁为成荣代持房屋的情况;从房屋交付后的使用来看,不存在被告陈洁为成荣代持房屋的情况;从所有购房的材料原件保管情况来看,不存在被告陈洁为成荣代持房屋的情况。而是陈洁自己在买房。

涉案房屋在 2020 年面临征收时,成荣有多次言论和行为。之后直至 2022 年 8 月成荣起诉之前,成荣也有多次言论和行为。这些言论和行为进一步印证,成荣从始至终都认为涉案房屋是被告陈洁的,而非成荣的。

裁判结果:我方胜诉,驳回原告诉请。

案例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23年11月判决生效

承办人:刘辉律师

案情简介:拆迁房被三个法院进行了查封。代理买方这一事宜,历经了 18 个月的时间。最终成功破除了查封,实现了过户。

案件特征:本案件表明,在房产被查封且债权高于未付房款时,能够发挥律师的谈判能力,从而帮助客户争取到房产过户。同时,还可以在同一案件中确认代偿款之债权。

案件存在难点:三个查封的总金额超出了房价的两倍。最终,买方仅代偿了 15 万,这使得三个债权人得以解封。并且,在律师的协调之下,卖方(对方当事人)同意将代偿款的返还与本案一并进行处理,从而避免了另行起诉来确定债权。

案例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时间:2023年5月

承办人:沈明伟律师

案情简介:此案件属于物业合同纠纷。在二审阶段,我方代理上诉方。一审已作出判决,要求我方客户支付高额的物业费和迟延履行金。我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所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提起上诉:其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在到期后继续有效,但没有任何依据,此节的认定是错误的;其二,……(若还有其他上诉方面可继续补充)一审未依据物业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这一事实,对相应物业费进行减免,裁判结果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依据景瑞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的诸多瑕疵减免了违约金,然而却未按照实际情况核减其应当承担的物业服务费,该判决结果有失公平。(3)景瑞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地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它所提供的其他物业服务存在着很大的瑕疵,基于此,住宅、商铺以及单身公寓的物业费应该予以减免。春熙置业公司垫付费用这一事实是真实的,景瑞物业公司也认可相关费用确实已经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需按照约定以及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地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同时要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春熙置业公司按照政府的要求先行垫付了相关费用,然而,这并不能免除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维修义务。

二审裁判撤销了一审判决,这使得客户减少了十几万的物业费。同时,判决对方要支付我方客户保洁费等 7 万多。通过二审的努力,为客户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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