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落户购房政策变化引发法律纠纷,法院如何判决?律师提醒购房者注意政策风险

2025-04-2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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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的周宇龙律师在此进行提醒。上海的落户政策以及购房政策是会时常发生变化的。当消费者有着购房需求的时候,是可以去详细地咨询律师或者房产中介机构的。这样能够及时知晓相关的法律责任以及合同的权利义务。从而可以避免出现法律纠纷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失。

【摘要】

女子由于政策等方面的原因,没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理落户手续,所以延迟支付了购房的尾款。如今,买卖双方都声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那么法院将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案情简介】

2019 年 4 月 27 日,乙方在丙方 A 房地产公司的促使下,与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该房屋总价为 535 万。2019 年 9 月 15 日,乙方支付了 190 万元首付款(其中包含 20 万元定金)。双方约定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为买卖合同的签署日期,并且要在 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 345 万元的约定余款。乙方若违约,违约金为100万。

然而,乙女存在落户问题,导致购房未能顺利推进。在 2019 年 12 月 16 日,甲男向乙女发送了《催告函》,他催促乙女尽快签订本应在 2019 年 11 月 15 日前正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乙女还应在 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补足全部房款,不然就需要承担 100 万元的违约金。10 日后,乙女给甲男回复了《告知函》。乙女表示,剩余的 345 万元房款按照约定应该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同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是双方共同的义务,希望甲男能够与居间方尽快协助乙女办理贷款手续。

2020 年 1 月 2 日,甲男向乙女发出了一份《再次催告函》。在函中,甲男告知乙女,她已经严重违约了。同时,甲男还宽限了乙女一个月的时间,要求乙女在 2020 年 1 月 30 日前支付 345 万元的购房款。

2020 年 1 月 27 日,乙女给甲男发送了《履行合同催告函》。函中表明,自发函起已经过去了一个月,然而甲男仍未协助办理贷款手续。乙女要求甲男尽快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020 年 2 月 4 日,甲男给乙女发送了《解除通知函》。他扣留了已支付的 190 万购房首付款中的 100 万元,将其作为违约金。同时,他把剩余的 90 万元购房款退回到了乙女的账户。

乙女购房未能成功,无端损失了 100 万,于是将此事诉诸法院。她提出诉求:其一,要求判令甲男以及 A 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并协助她办理贷款手续;其二,要求判令甲男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她名下;其三,要求判令甲男赔偿她违约金 20 万元;其四,要求判令甲男支付她律师费 6 万元。

甲男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其一,确认与乙女所签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在 2020 年 2 月 4 日已解除;其二,要求乙女向甲男支付 100 万元违约金;其三,要求乙女支付甲男 5 万元律师费。

【一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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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乙女与甲男在《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签订之后,乙女依照合同规定支付了 190 万元首付款(其中包含定金 20 万元)。乙女和甲男双方本应在 2019 年 11 月 15 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网签合同),然而双方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此之后,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且对于合同后续的履行事宜也没有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方案。因此,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该《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对此,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需予以返还。甲男已退回购房款 90 万元,余下的 100 万元也应返还。由于双方对于合同解除都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双方所主张的违约金和律师费,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

其四,甲男的其余反诉请求被驳回。

甲男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其一,撤销一审判决;其二,改判驳回乙女的诉讼请求,并支持甲男的一审反诉请求。具体内容如下:一是确认《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在 2020 年 2 月 4 日已解除;二是要求乙女向甲男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三是要求乙女支付甲男律师费 5 万元。

乙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

本院查明,2020 年 2 月 4 日,甲男向乙女发送了解除通知函,该通知函为书面形式。同时,甲男还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乙女发送了此解约函,并且乙女确认接收了该解约函。

本院认为,乙女和甲男都确认在本案中所涉及的“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指的是“签订网签合同”。所以,这份合同应当被视为正式买卖合同,而不是单独的定金协议。乙女辩称该合同是定金合同,因此她无需支付剩余的 345 万元购房款,但是这种依据是不足的,本院不采纳她的这种意见。

本院认为,2020 年 1 月 2 日甲男向乙女发出了《再次催告函》。此函将乙女支付购房余款的期限,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宽限到了 2020 年 1 月 30 日。然而,截至 2020 年 2 月 4 日甲男向乙女发送合同解除函的时候,乙女依然没有与甲男签订网签合同,也没有向甲男支付剩余的购房款。这显然属于违约行为。甲男在 2020 年 2 月 4 日向乙女发送了《解除通知函》。如今,甲男提起上诉,声称合同从当天就已经解除,这种主张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乙女称自己未按时履约,原因是政策发生了变更,致使她的落户延期,并且合同的相关约定不明确。然而,她的这些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无法采信。乙女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考量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同时,也兼顾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基于此,本院对甲男依约主张的违约金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其从 100 万元调整到 20 万元。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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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应返还乙女购房款 100 万元,可在扣除前项违约金 20 万元及律师费 5 万元后,返还剩余金额 75 万元。

【相关法条】

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能够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应当依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增加;倘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之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有权利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的时候成立。并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3. 倘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买家乙女多次被催告。在这些催告中,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由于她的这一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她赔付给卖家违约金 20 万。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在此提醒:上海落户及购房政策时有变化,消费者在有购房需求时,可详细咨询律师或房产中介机构,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合同权利义务,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以及财产损失。

上海有律师,可提供律师咨询服务,还有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网,其中就有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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