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11月12日公告!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有重大调整

2025-06-1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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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观要闻

经济观察网消息,根据税务总局于11月12日发布的公告,为了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增长,特此公布以下税收政策内容: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对于个人购置作为家庭唯一住所的住宅(该家庭包括购房者、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等成员),若住宅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将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若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则需按照1.5%的税率缴纳契税。

个人购置家庭第二套住房,若住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将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而若住房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则需按照2%的税率缴纳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纳税人若想申请税收优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家庭成员信息的相关证明,以及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若纳税人所在部门具备信息共享功能,则可授权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途径获取必要信息;若部门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或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则可依据规定采取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提交《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实施措施由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财政、税务以及房地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二、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分类标准之后,对于相关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增值税政策,需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

在那些不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若纳税人所建住宅符合普通标准并用于销售,且其增值部分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可继续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免税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一条,城市的相关执行细则需由各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政府来制定。一旦这些具体执行细则对外公布,税务机关便需按照新的标准对新受理的清算申报项目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在执行标准公布之前已接受但尚未得出审核结论的清算申报项目,也应依照新公布的标准进行操作。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以及深圳市,一旦取消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便将实施全国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适用于所有地区。对于这些城市中个人出售的、持有时间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将不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编号财税〔2016〕36号)中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条款,以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均应予以废止。

自2024年12月1日起,本公告正式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将同时作废。在此之前,若个人在销售或购买住房过程中,有关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或缴纳,只要符合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即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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