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微博发布了取消普通住房标准的相关通知。为了执行国家的工作安排,并更有效地满足居民对刚性及改善型住房的需求,在得到上海市政府的批准后,本市决定取消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区分标准,现就个人住房交易中的税收事宜公告如下:
若个人在转让住房时未能提供详尽且精确的房屋原始价值证明,导致无法准确估算房屋的原值及应缴纳税款,则依据相关法规,需执行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做法是以房屋转让所得的1%作为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二、针对个人销售住宅所涉及的增值税,以及个人购置住宅所涉及的契税,需依照《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的税收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中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操作。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读】
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扩大住房交易优惠税收政策覆盖面
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为执行国家的工作安排,更有效地满足民众对刚性及改善型住房的需求,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批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以及市税务局等四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首先规定取消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其次,对取消标准后涉及的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宜作出明确。《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
《通知》中规定,若个人在转让住房时未能提供详尽且精确的房屋原始价值证明,导致无法准确确定房屋价值及应缴纳税款,则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采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并按照转让所得的1%来确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本市依据既定规则,已废除关于个人将非普通住房转让时,按转让所得的2%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至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相关政策,并未进行变动;例如,对于个人将自用五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居住房屋所获得的收益,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居民在换购住房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则依旧依照国家颁布的相应文件持续执行。
二、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
依据《公告》中的规定,若个人所购房产持有时间达到2年或以上(包括2年),在对外出售时将享受增值税的豁免。反之,若个人在持有房产不到2年的时间里将其出售,则需按照5%的税率,对全额交易金额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
依据《公告》的相关规定,本市实行与全国一致的个税购房优惠政策。对于个人购置家庭唯一住宅(家庭成员涵盖购房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以下同),若住宅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将按照1%的税率征收契税;若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则按1.5%的税率进行契税征收。个人购置家庭第二套住宅,若房屋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将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若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则需按照2%的税率缴纳契税。
四、关于实施时间
依据《公告》中规定的具体实施日期,《通知》决定从202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对于个人在销售或购买房屋过程中尚未申报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契税,若符合《公告》与《通知》的相关要求,则可依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