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新政要点来啦!9月1日起实施,速看适用条件

2025-09-0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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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又出新政了!小编给大家整理好了要点,快来一起看看!

税务局发布留抵退税新政!

9月1日起实施!

八月二十二日,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颁布了《关于改进增值税最终留抵退税办法的布告。

划重点!!!

一、留底退税规则

房地产经营业者若不满足本条第二项条件,能够依据本条第三项条款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的税款。

二、留底退税适用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时,要确保在过去三年半的时间里,既没有骗取过留抵退税,也没有骗取过出口退税,更没有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若未获得增值税立即征收立即退还或预先征收后续退还(返还)的优惠政策,则本公告另有说明的情况除外。

三、留抵退税计算公式

四、留底退税特殊情形

已经领取过留抵退税的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便不能再次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政策。若纳税人一次性退还全部已领留抵退税款,那么从退款当月开始,针对新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政策。

纳税人若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已获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优惠,需将先前退还的全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归还,之后可从归还次月起依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完全交还所有已退税款,若符合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条件,从全部交还的下个月开始,36个月内不能更改。

留底退税到底如何办理?

税务部门就留抵退税办理方式给出说明,同时发布了《关于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相关税务管理事项的通告》

划重点!!!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依据7号公告办理留抵退税,须在符合退税资格的下个月,于增值税申报期间,完成当期纳税申报,之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部门递交《退(抵)税申请表》。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若符合免抵退税规定,那么在同一申报周期内,既可以申请免抵退税,又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款的纳税人,如果是出口商品,又或者是跨境提供劳务、销售没有形体的资产,并且这些业务需要采用免税和抵扣退税的方式处理,那么就必须准时提交免税和抵扣退税的申请。如果在某个时间段内,可以申请免税和抵扣退税的出口销售金额没有,就必须办理免税和抵扣退税的零报告。

三、享受7号公告退税的纳税人,若需信用评级,则依据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并递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信用等级判定。

四、确定可退还的留抵税额时,需要计入当期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这部分金额不需要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中扣除。

五、税务部门在处理预缴税款退还手续时,如果了解到纳税者有以下状况,会暂时停止对其办理预缴税款退还手续: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只列举了重点事项,想看完整版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虚假申报个税汇算

企业出租住房要交哪些税?留抵退税怎么做账?

具体怎么做呢?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依据税务机关核定可退额度,按此额度办理退税。

登记“应交税款——增值额留抵税金”项目,同时冲销“应交税款——应缴增值额(购进税额转出)”项目。

2、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从银行账户中扣除资金,同时增加应交税费中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纳税人若要将已退还的留抵税金收回,并继续依照规则抵扣进项税额,则按照收回留抵税金的数额

记入“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已抵扣税额)”项目,同时记出“应缴税款—增值税待抵扣税额”项目

同时

登记“应缴税款——增值额留待抵扣税金”项目,同时冲销“银行账户”项目。

总结来说,获得退款需要相应降低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金额,不能把它算作营业外收入。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税务管理事项的通告》进行说明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改进增值税预缴退税机制和抵扣环节”的决策部署,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增值税期末预缴退税机制的政策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简称7号公告),税务部门相应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期末预缴退税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简称20号公告),对预缴退税的征管环节做了补充说明。

二、7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七号通告核心条款涉及:具备资格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这四个行业统称为制造业等,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作纳税人,能够每月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的税款。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能够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退还超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部分,比例为新增留抵税额的百分之六十。符合条件的其他类型企业,亦可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退还,退还额度为申请退税前一个纳税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新增的部分,并按一定比例进行退还。

三、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当如何办理?有无时限要求?

20号通告明确,有资格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依据7号通告操作,应在符合退税标准的下个月,于增值税申报期间,办理完当期增值税申报,然后借助电子税务平台或税务服务窗口,向主管税务部门递交《退(抵)税申请表》。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_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_上海房产退税政策

四、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7号公告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时,要确保过去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实施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也没有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更不能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若未获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惠益,则需遵循7号公告中的特别说明。

关于“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具体含义为7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况,纳税人若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已享有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优惠,则需将先前获得的全部退税款项一次性归还,完成归还款项的次月起,便可根据相关要求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id_656827431]

五、7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公告第七条提及的制造业等四个行业纳税人,是指那些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里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相关业务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中,上述特定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在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中所占比例超过半数。销售占比依据纳税者申请退税时往前数十二个月的营业额来核算;若申请退税前的经营时间不足十二个月但达到三个月,则按照实际经营时间的营业额来核算。

该纳税人于2026年1月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涉及2025年全年的相关业务,其中制造业等四个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达到55万元,而其他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为45万元。该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最近十二个月里制造业等四个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例是55%,这个比例等于55除以45加上55再乘以100%,超过了50%。所以,这个纳税人被归类为制造业等四个行业中的纳税人。

六、7号公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公告第七条所指的房地产开发商,是那些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里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其增值税销售额和预收款中,来自房地产这块的占比超过一半的。销售金额和预收款的比例依据纳税者申请退税时往前数十二个月的销售额和预收款来核算;若申请退税前的经营时间未满十二个月但已满三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时间的销售金额和预收款来核算。在同一个核算时段内,已经参与过比例计算的预收款,不能再次参与增值税销售金额的核算。预收款指的是通过预售方式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所收取的款项。

该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先前十二个月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预收款总额达四百万元,同期实现的销售额为一千万元,这里面有两百万元是同一期间内预收款转化的增值税销售额,另外还有其他增值税销售额六百万元该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最近十二个月的房地产经营相关增值税收入和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收入和预收款的比例是百分之六十七,这个比例等于用四百加上一千减去二百,除以四百加上一千减去二百再加上六百,然后乘以百分之百,由于这个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五十,所以该纳税人属于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纳税人类别。

七、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是指什么?

公告第七条提及的其他纳税主体,是指并非属于制造业等四个领域,同时也不是从事房地产买卖经营的纳税者。

八、如何理解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第七号通告的第一条第二点,从事房地产开发生意的纳税人,若其2019年3月31日结束时的留抵税款余额,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若按季度缴税,则为连续两个季度,以下同)结束时的留抵税款余额相比,新增的留抵税款余额都为正数,并且第六个月(若按季度缴税,则为第二季度,以下同)结束时的新增留抵税款余额不少于五十万元,那么他们可以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款余额的百分之六十。

该房地产公司税务人员,于今年十月,在递交了九月增值税报表之后,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依据七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条款,要求退还留抵税额,申请时前六个月,即四月到九月的期末留抵数据,分别是三十万元、四十万元、五十万元、二十五万元、五十万元以及八十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最后剩余税额为20万元。按照这个数额来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之前连续六个月,每个月新产生的留抵税额,分别比2019年3月31日最后剩余税额多了10万元、多了20万元、多了30万元、多了5万元、多了30万元和多了60万元。所以,这位纳税者满足条件,具体表现为,在2019年3月31日那个时间点结束时的留抵税额基础上,申请退税之前连续六个月里,每个月期末新增加的留抵税额都是正数,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的留抵税额至少达到五十万元。

九、如何理解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在范围内,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连续六个月的期末留抵税额都大于零,二是第六个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的留抵税额至少达到五十万元,符合这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的留抵税额。新增的留抵税额,若不超过1亿元,则退税比例是60%,若达到或超过1亿元,则退税比例是30%。

一位纳税者,于2025年10月递交了2025年9月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随后申请依照7号公告针对其他纳税者实施的留抵退税。在提出退税申请之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至9月期间)的月末留抵税额数据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以及80万元。该纳税人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最后剩余未抵扣税款为20万元,这是在申请退税之前的上一个税款所属期,也就是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得出的数据。根据这个数据,可以知道该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的连续六个月里,每个月最后剩余未抵扣税款都大于零。而且,第六个月最后剩余未抵扣税款与上一年度12月31日相比,新增了60万元的未抵扣税款。因此,这个纳税人满足条件,连续六个月的期末留抵税额都大于零,第六个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个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的留抵税额至少达到五十万元。

某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者,若不符合7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的标准,能否采用其他纳税者的留抵退税办法?

依照7号公告的条款,房地产经营产业的纳税者若不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要求,能够依照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的条款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的税款。

该房地产公司,从事开发与销售业务,于2025年10月,提出抵扣税额退还申请。申请前六个月,即2025年4月至9月期间,每个月最后一天未抵扣完的税额,分别是三十万元、四十万元、五十万元、二十五万元、五十万元以及八十万元。这位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末结余未抵扣税款60万元,到了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末结余未抵扣税款变为20万元。根据这个算法,这个申报者不符合“以2019年3月31日那个时间点的留抵税额为基准,在申请退还之前连续的六个月里,每个月最后一天新增加的留抵税额都应该是正数,并且第六个月最后一天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不能少于五十万元”那个条件,所以不能使用七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里面说的针对房地产买卖和建造行业留抵税额退还的政策。不过,这位纳税者满足“在申请退税的连续六个月里,每个月末的留抵税额都大于零,并且第六个月末的留抵税额,比申请退税前那个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增加的数额至少达到五十万元”的条件,所以能够依照七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列的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办法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符合制造业等四个行业纳税人条件的,并且也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其留抵退税政策应用方式是什么?

七号公告明确,对于在某个税务年度内,既收获了“房地产买卖与建设”领域的增值税收入或预收款项,又赚取了其他行业增值税收入,并且满足七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增值税收入及预收款项比例要求的纳税人,在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金时,必须遵循七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二款的流程。

该纳税人同时从事房地产销售和制造行业,申请退回税款时,过去一年中房地产销售总额达两百万元,通过预售模式售卖自建房产获得的定金为四百万元,制造业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同样为四百万元。依据制造业等四个行业纳税人的界定依据,该纳税人制造业等四个行业增值税营收占比为百分之六十七,具体计算为四百除以四百加二百乘以百分之一百,这个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五十,所以该纳税人符合制造业等四个行业纳税人的界定依据。该纳税人涉足的房地产开发生意所产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和预收款,在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和预收款中占据了六成,具体计算为(二百加上四百,除以四百加上二百再加上四百,然后乘以百分之一百),这个比例也超过了半数,所以该纳税人符合“从事房地产开发生意的纳税人”的认定条件。纳税人遇到此类情形时,需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者”身份,去申请退还进项税额。若该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不过满足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的条件,则可以依照其他纳税人的留抵退税政策去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享受七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可退还的进项税额怎样确定?

根据第七号通告的条款,符合该通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可退还的进项税额数额等于期末尚未抵扣完的税额乘以进项税额的构成比例,再乘以一百。

该制造业纳税人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其当前期末尚未抵扣完的税额为500万元,购进货物或服务的成本占全部进项的比例为80%,因此其可以申请退还的尚未抵扣税额为400万元,这个数额等于500乘以80%再乘以100%。

享受七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其可退还的进项税额怎样确定?

七号公告明确,符合该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可退还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首先,确定当前期末尚未抵扣的税额,其次,与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时点未抵扣的税额进行对比,找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再次,将此差额乘以进项税额的构成比例,最后,将计算结果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即可得出允许退还的税额。

该房地产公司符合七号公告第一二条条件,当前结余未抵扣税款比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结余未抵扣税款多了壹佰万元,进项构成占比是玖成,因此可退还的未抵扣税款是伍拾肆万元等於壹佰万元乘以玖成乘以陆成

享受七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纳税人,可退还的进项税额具体怎样确定?

七号通告明确,符合该通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方式如下:首先,比较当前期末的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个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末留抵税额,取二者差额中不超过一亿元的部分,然后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其次,对于超过一亿元的部分,同样乘以进项构成比例,但再乘以百分之三十。

该纳税人可以享受七号公告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于二零二六年七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八千万元,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末留抵税额为二千万元,进项构成比率为九十%,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三千二百四十万元。

该纳税人符合七号公告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可在二零二六年七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内留抵税额达二万二千万元,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时留抵税额为一千万元,进项税额占比为九十,经计算可退还的留抵税额为八千三百七十万元,具体公式为:一万元乘以九十 percent乘以六十 percent,加上二万二千万元减去一千万元再减去一万元,乘以九十 percent乘以三十 percent。

十五、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七号公告有明确要求,符合该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其进项税额构成比例,需依据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这七类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及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计算方式为这些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该纳税人于2025年12月依据第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条款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19年4月至2025年11月期间累计抵扣进项税额达400万元,其中经由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核销的税额为20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税额构成比率为50%(即200万元除以400万元乘以100%)。

七号公告明确,符合该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纳税人,其进项税额构成比例,需依据申请退税前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一月份到申请退税前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与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相比计算得出。

该纳税人于2025年12月依据第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条款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2025年1月至11月累计抵扣进项税额达200万元,其中通过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税额为15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税额构成占比为75%,计算方式为150万元除以200万元乘以100%。

十六、企业在核算进项税额构成时,是否需要将转出的税额进行修正?

第二十个通告指出,在核算可退还的进项税额占比时,应将符合规定的当期转出进项税额纳入计算范围,且无需从已抵扣的七种增值税凭证上标明的税额中扣除部分。

该房地产公司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条件,2019年4月至2025年9月累计抵扣进项税额达2000万元,此期间通过七类增值税凭证抵扣的税额为1600万元。在核算可退还的留抵税额时,需考虑该期间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具体金额为100万元。2025年10月,这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依据的是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是百分之八十,也就是用一千六百除以两千再乘以百分之一百,因此转出的那一百万元进项税额不用扣除。

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与申请获取增值税立即退还、预先征收后返还的优惠政策,怎样相互配合?

七号通告明确,纳税人若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已经获得留抵退税,则不允许再申请获取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的优惠措施。纳税人若一次性退还全部已获留抵退税款,则自退款当月起,可就当月产生的增值税应税业务,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的政策优惠。

纳税人若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已享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优惠,需将先前获得的全部税款一次性归还,随后可从归还次月起,依照相关制度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的税额。

纳税人依照前述条款将所有退税款悉数归还之后,若符合留抵退税条件,或可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政策优惠,但需注意,一旦完成全额退款手续,则不得在次月起算的36个月期限之内进行更改。

某个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到2025年9月30日这段时间里,总共获得了100万元留抵退税金额,该纳税人如果在2025年10月一次性把已经得到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全部退还,那么从2025年10月开始产生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就可以依照相关法规申请获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返(退)的优惠政策。

如果这个纳税者在使用了增值税立即退还、预先征收后退还的优惠政策期间,其经营业务出现了改变,并且想要调整成适用留抵退税政策,那么从全部退还留抵税款的下个月(2025年11月)开始,36个月内不能再次更改政策。

纳税人若要申请退还全部已退的留抵税额,需向税务部门呈报哪些文件?对于适用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政策的留抵税额退还,收回的这部分税款能否用于下一期抵扣?

申请退还全部留抵税款的纳税人,若需办理缴回手续,可向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递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要求,发放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交还所有退还的留抵退税款之后,在申请增值税报告时,需要把所有交还的退款数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报告表的相关位置,同时能够依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同时存在增值税未缴税款和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第二十个通告明确指出,对于同时存在增值税未缴税款和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需要依据上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单上“期末留抵税额”的数额,先用来抵扣未缴税款,然后计算剩余部分,这个剩余部分就是可以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纳税人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等文件的要求,去申请执行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业务。

二十、税务部门确认留抵退税请求之后,企业需怎样开展相关税务操作?

七号通告明确,税务部门确认纳税人退还留抵税款请求后,纳税人需按照批准的留抵退税金额,相应减少当期留抵税额。

第二十个通告明确要求,企业收到税务部门签发的准予退还留抵税款的文书后,需立即抵扣当前剩余的未抵扣税额,同时填好相关表格,依照规定处理进项税额转出事宜。

纳税人信用等级若非A级且非B级,先前依规申请的留抵退税,是否须要退回?

纳税人能否享受7号公告中的留抵退税政策,取决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已经获得退税的A级或B级纳税人,即便因为年度评定或动态调整导致当前信用等级不再是A级或B级,他们先前获得的留抵退税金额也无需退还。

在二十二号第七号通告实施之前,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接收但还没有完成审批的进项税额退还申请,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第七号通告明确指出,对于公告实施之时税务机关已经受理却未处理完结的进项税额退税申请,应当继续依照既有政策执行。

2025年8月14日,一家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简称为21号公告)中的相关条款,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申请,要求退还全部留抵税额。税务主管部门当天接受了相关业务,不过这项留抵退税申请没有在2025年8月31日完成处理;从2025年9月1日起,税务主管部门还是可以依照21号公告的要求,为纳税人处理这项留抵退税申请。

信息由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汇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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