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03年,叶某与邹某因结婚目的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邹某支付了21%的首付(3.5万元),剩余79%通过抵押贷款偿还。几个月后,两人就拿到了登记在叶某和邹某名下的房产证,房子两人各占一半。2004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其间,房贷由叶某偿还,叶某也在该房子里居住至2019年。因所购房屋价值上涨5倍,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所购财产,并要求将房屋拍卖所得的一半归邹某所有。

02【法院判决】
一审:确认该房屋归叶某所有,邹某应当协助叶某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叶某应当赔偿邹某45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律师解答】
1、邹某只贡献了21%的房价,他还能分得一半房产对应的价值吗?
虽然邹某的出资额未达到该房屋总价的一半,但双方在房产证上已明确约定双方各占一半,因此,双方对该房屋各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并有权在各自所有权范围内依法处分、收益。
2、房子要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吗?
本案中,房屋应按份额分割,共有人按份额享有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双方在房产证上对各自份额有明确约定。本案中,叶某的投资比例虽然高于邹某,但叶某自2004年起就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按投资比例分割有失公平。
3、邹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权是指共有人确认自己享有共同财产权并以此为依据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形成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涉案房屋如何分割?
在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共有财产分割具体方式有三种,即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和价款分割。实物分割房屋会影响其居住功能、降低其价值,因此并不适宜;通过折价分割的方式,叶某获得邹某的房屋份额,并向叶某支付补偿金,比价款分割更有利于房屋的处置。
5. 分割财产时,财产价值应在什么时候计算?
应当以分割时共有财产的现值作为折价分割价款的计算依据。邹某某于2019年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屋,因此应当以当时房屋的价值作为折价分割的计算标准。
6、叶先生的投资额比邹先生多,叶先生能否要求邹先生返还多出的金额?
由于叶某提出的返还多付款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合并处理,叶某可以另案起诉邹某,要求返还多付款。

04【律师建议】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的,可以事先不约定共有人身份和财产份额,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将作为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按照份额原则处理,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的实际生产生活需要。对共有财产有明确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因此,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情况,将直接影响共有财产的分割。

05【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为维持共同所有权关系,协议不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按照协议办理。但是,共有人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在丧失共同所有权基础或者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时请求分割。分割给其他共同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同共有人可以协议确定分割方法。协议不能达成一致,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能够分割并且分割后价值不会减损的,按照实物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分割后价值减损的,按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割。
共同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同共有人应当承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有按份共有人的,可以转让其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有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九条 共有权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无法确定出资额的,视为平等享有。

更多上海法律咨询请致电崔萍律师,电话:135641235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