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公婆婆年纪大了,他们和儿媳妇签了遗产赡养协议。 此旧版支持协议有效吗? 儿媳妇可以继承长辈的遗产吗?
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该案。 最终,法院判决儿媳已履行了遗赠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老人立下遗嘱后,与儿媳妇签署了一份遗产赡养协议。
李先生和张先生抚养了三个孩子,分别是老大李真(李先生与前妻所生)、老二李念和老三张进。
2013年5月,李夫妇分别制作了经过公证的遗嘱,表示其名下的房产份额将由老二李念继承。 几年后,夫妻俩被李念送进了疗养院。
2017年5月,李先生、张先生与大哥李真的妻子顾萍在敬老院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 主要内容是两位长老与顾平建立了传承赡养关系。 顾平负责照顾两位长辈的生活以及处理他们的遗后事务。 两位长辈将自己的那份房产捐给了顾平。
二长老去世后,顾平拿出一份遗产赡养协议,要求继承相关财产的份额。 二长老李念认为大嫂顾平有照顾公公婆婆的义务,不认可遗产赡养协议。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李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之前公证的遗嘱继承两位长辈名下的财产份额。
儿媳妇可以接受公婆的遗赠吗?
李念认为,父母先有经过公证的遗嘱,而嫂子顾平是近亲,没有资格与两位长辈签署遗产赡养协议,协议应该无效。 而且,这份协议并不是父母真实意愿的表达。 父亲的签名被嫂子骗了。 母亲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只是按了指纹,而且指纹并不真实。
顾平辩称,公公婆婆立了遗嘱后,李念就把他们的钱转到了他的账户上,对他们照顾不好,后来又把他们送到了养老院。 因为李念没有照顾好两位长辈,所以他们选择了顾平作为赡养他们的义务人。 这份遗赠是两位长老亲自拟定的。 当时有两名证人在场,情况属实、有效。
经司法鉴定,遗赠扶养协议书上的签名是李先生本人的签名。 另外两名在场的证人也表示,两位老人请他们见证了遗赠赡养协议。 张总陈述了协议内容,随后李总在协议上签字。 张先生称,当时他的手在颤抖,所以没有签字就按了指纹。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在遗赠扶养协议上的签字是李先生本人签署的,且证人也到庭陈述了当天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过程,故该协议有效。 基于顾平按照协议约定定期向李先生转账并安排后事、支付丧葬费等事实,确认顾平已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 公证涉及的继承的处理与遗产赡养协议发生冲突的,按照遗产赡养协议办理。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遗产赡养协议,判决谷平继承其两位长辈名下的财产份额。
李念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继承赡养协议合法有效,儿媳可以继承遗产。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顾萍作为儿媳与长辈签订遗产赡养协议是否合格; 第二,协议是否真实表达了长辈的意图。
首先,李念认为,顾平作为儿媳妇,有赡养两位长辈的义务,她没有资格接受遗产。 对此,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律赡养义务,但没有规定儿媳妇对公婆负有法律赡养义务。 顾平并非两位长老的合法继承人,因此顾平作为遗产赡养协议中的照顾者并无不当。
遗产赡养协议是遗赠方与赡养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边有偿协议。 本案中,两名受遗赠人及其儿媳自愿签署了一份遗产赡养协议,该协议是在两名受遗赠人居住在疗养院期间需要立即护理的背景下与儿媳签订的。 儿媳妇也竭尽全力地照顾、支持、供养他们俩。 约定送老人去死的义务。 另外,本案中的遗产赡养协议虽然名为遗产赡养协议,但实际上是一份带有义务的遗嘱,即儿媳妇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才可以获得财产。 因此,在本案中,顾平属于遗产赡养协议的合格主体。
此外,顾平为约定赡养义务人,顾平的配偶李真为法定赡养义务人。 两者履行的赡养义务不能相等。
其次,本案涉及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两位老人在子女不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的。 双方均已签字并有见证人见证。 当事人意思表示明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然有效。 遗赠和赡养是双方之间有偿的法律行为。 顾平已经履行了协议规定的生死安葬义务,理应得到遗赠。 李念提出上诉,认为遗赠赡养协议具有欺诈性,并非两位长辈的真实意图。 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上海一中院未予采信。
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有遗嘱、赡养协议,并且也立有遗嘱,在继承开始后,如果遗嘱、赡养协议与遗嘱不存在冲突,遗产将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 如果有冲突,则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继承。 根据协议,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将全部或部分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两位长老虽然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但也有一份遗产和赡养协议。 因此,如果两者的内容相互冲突,应遵循遗留和支持协议的内容。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提及人员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