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上海已发布2021年房产税新规——《本市部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该规定自2021年1月28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及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一则关于本市对特定个人住房实施房产税征收试点工作的相关通知,该通知编号为沪财发〔2020〕18号。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对特定个人住宅实施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简称“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就部分个人住宅房产税试点中的若干事项予以通告: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所拥有的住房数量,是指本市内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家庭成员所持有的全部住宅,这其中包括了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房产。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置了住房,这些住房应被纳入各自家庭的住房数量统计中,同时,还需根据各家庭所拥有的住房比例,分别计算出各自的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交易税费金额显著低于正常水平,且未提供合理解释,税务机关将负责确定其应纳税费金额;同时,房产税的缴纳将依照该确定后的税费金额的70%进行计算。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
应缴房产税的金额系由新购住房的应税面积(即建筑面积)乘以该住房的单价,再乘以70%的比例,最后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得出。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若在本市购置的房产是其第二套或更高层次的住房,且该家庭中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与该家庭共同居住,并且这些亲属的常住户口登记在该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内,那么这些亲属的居住面积可以纳入该家庭,按照每人60平方米的标准来计算免税的住房面积。
对于那些已经纳入居民家庭并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它亲属,不得再次进行免税住房面积的计算。
上述所说的“无住房”情形,指的是本市范围内,成年子女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均未拥有住房。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

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对于上述住房中超过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房屋征收或拆迁补偿标准的部分,需依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房产税的征收免征面积进行计算和确定。
2、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应税住房的房产税是按年度征收的,且需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申报和缴纳税款。若纳税人在年度内发生了应税住房权属的变动,那么对于未缴纳的房产税,应在权属转移的同时进行申报和支付。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居民家庭若住房状况有所变动,影响到应纳税的房产税相关事宜,则需向该房产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申报。随后,需重新提交房产税的申报和认定手续。从税务部门重新认定之日起,纳税额将作出相应调整。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
市政府设立了涵盖市财政局、税务局、房产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统计局等多个部门的房产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致力于推动房产税试点的实施工作。
各区域需依据市政府的运作模式,设立对应的房产税试点执行部门,并将该部门办公室设置在区税务局内。
本通知的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以及相关机构共同承担。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上海房产税政策解读】
一、《通知》制定背景
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关于有效期限的相关条款,原先发布的《关于本市开展针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相关问题的通知》即将达到其有效期限,经综合评估,该通知有必要予以延续执行。
鉴于税务体系进行了机构调整,省及省以下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已实现合并,因此,在原《通知》中提及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不再适宜继续沿用。
本市所有县级区域自2016年7月起已更改为市辖区,因此相关描述亦需作出相应的变动。
因此需对原《通知》重新发文。
二、《通知》主要变化
新修订的《通知》对其中涉及税务部门和区域的具体描述进行了修改,而文件标题以及核心内容与之前的《通知》保持不变,未有任何调整。
三、《通知》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