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税费约定:居间协议与网签合同,究竟以谁为准?

2025-08-2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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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税费的约定以居间协议还是网签合同为准?

【提要】

房屋买卖的双方在居间协议里事先商定,房屋交易时产生的税费由买方负责,但后来在网签合同中又规定税费应该各自按照法律规定来分担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对税费承担的约定已经发生了改变,最终要以网签合同上的内容为依据。

【案情】

刘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陶X妹、陈X娇一起归还税费204,698.95元。事情是这样的,章X琴和刘X是母子关系。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章X琴作为乙方,为刘X推荐了陶X妹、陈X娇所拥有的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该房产由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史X进行中介促成,三方因此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居间合同明确了房屋总价为395万元,并规定了款项的支付方式、产权过户等细节,同时说明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由乙方负责。当天章X琴先支付了1万元作为订金。2015年7月28日,刘X又缴纳了10万元订金。2015年8月3日,刘X支付了部分购房款119万元。这些款项合计达到了130万元。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刘X作为乙方,陶X妹与陈X娇作为甲方,三方共同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该合同明确记载刘X将向陶X妹、陈X娇购买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整体交易价格确定为叁佰玖拾伍万元人民币。合同中详细说明了支付方式,首期需支付壹佰叁拾万元,剩余贰佰陆拾伍万元则需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途径来筹集资金。合同第六条有明确规定,2015年9月30日之前,甲乙双方需要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房产转让过户的相关手续。补充条款(一)第11项内容也明确说明,这次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应该由双方各自负责承担。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刘X缴清了陶X妹、陈X娇所欠的全部税费,共计二百零四万六千九百八十九元玖角伍分。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陶X妹、陈X娇(甲方)与刘X(乙方)签署了《协议》一份,其中阐明:双方此前签署的购房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规定,应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前一同向杨浦区房地产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且乙方需支付房价余款。然而,乙方因贷款银行方面原因,未能如期完成付款。依据合同条款,经双方共同商议,乙方须以银行汇款形式向甲方支付五万元逾期款项罚金,并且甲方认可乙方已无其他违约情形,甲方保证今后不会以任何借口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另外,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仅修改了乙方支付剩余二百六十五万元款项的时间以及双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日期,其他内容保持原样,双方仍需按照协议内容执行。2015年11月30日,交易过户事宜宣告结束。2015年12月31日,房屋交接工作圆满完成。

【一审观点】

章X琴为刘X和陶建妹所签居间契约中,交易税款由买方承担,但后来买卖双方在已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里,又明确各自承担税费,双方对税款承担方式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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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妹辩称双方约定税费各自承担只是表面,实际上还是刘X主动帮陶X妹、陈X娇支付税款,要是这样,陶X妹、陈X娇不仅应该在刘X付给卖方税款时拿到税款发票正本,还应该和刘X就税款承担问题签订新的书面文件来明确责任,这样才能防止后续产生矛盾。现出售方的应纳税款发票原本存放于刘X手中,双方不仅没有就税款承担问题达成新的补充性约定,而且在交易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与刘X签署的最终《协议》里,陶X妹、陈X娇又再次确认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了付款时间和过户时间发生调整外,其他所有条款保持原样,双方都必须按照这份合同来执行。税款的承担方式按照双方最终商定的方案执行,具体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各自承担比例为准。

房产买卖需按规定缴纳税款,陶X妹和陈X娇作为卖方,有缴纳税款的法定责任,目前他们名下应付的税款由刘X承担,陶X妹和陈X娇提出异议,称刘X是自愿帮他们缴纳税款,并提供了证人证言等材料,但与刘X提供的证据相比,这些证据的证明效果不够强,不太能让人相信。刘X主张陶X妹、陈X娇应承担其本该自己缴纳的税款,这种主张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合同条款,应当得到采纳。

【一审判决】

被告陶X妹、陈X娇须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退还给刘X税款总额204,698.95元。

【二审观点】

陶X妹表示,原先双方签署的居间合同明确约定交易税费由买方全部承担,这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但后来双方签订的经过登记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又规定税费各自承担,因此应当看作双方已经对税费承担方式进行了调整。

陶X妹方主张税负各自承担的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愿,但是陶X妹方提供的证人证词不够充分,无法证实其观点,因此对于陶X妹方提出的这个上诉理由,不能接受。

【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姚剑律师201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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