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房产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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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中,有三个条款明确说明了司法拍卖房产税费的责任划分,分别是第六条、第十三条和第三十条。
第六条 法院职责规定,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时,审判机关需执行以下任务:……(三)明确竞拍底价标准、保证金额度、费用承担方式等……。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内容条款) 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审判机关必须在公告发布当天,依托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布以下内容:……第九项,涉及拍卖标的物产权变更时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及其承担办法……。
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应按照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明确由参与方各自负责;若相关法规未作具体说明,或规定不够清晰,审判机构将依据法律精神并结合案件具体状况,来判定费用承担的归属以及具体金额。
根据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三条内容表面解释,司法拍卖税费承担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法律明确纳税责任人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自负担对应税费;第二种情形是法律未明确纳税责任人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具体状况判定税费承担主体,可能是买方承担所有税费,也可能是买卖双方共同分摊。
我们首先会感到困惑:网络司法拍卖时税款缴纳是否有明确指引,或者相关条款不够清晰?具体而言,这属于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条所列的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内容,在中国境内售卖物品,或者从事物品的制造、修理、修理和加工业务,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输入物品的个人或者组织,属于增值税的缴纳对象,需要根据该条例缴纳增值税;那么网络司法拍卖算不算售卖物品或者售卖不动产的行为?需要根据相关法规来明确纳税人的责任。
二、我们来看三个近期的司法案例,看看法官是怎么理解的。
案例1.杨新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甘执复14号
对于买方预先支付的卖方应承担的565971.6元税款能否从执行款项中扣除这一事项。《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条有清楚说明,因网络司法拍卖直接产生的相关费用,需按照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由对应责任方负责;若未作具体规定或规定不清晰,法院可依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具体状况来判定费用承担的责任方和具体金额。事实上,对于涉及的两个主体而言,强制处置本质上仍旧属于交易行为,是地位对等的民事个体间的一种特殊交易形式,交易环节中涉及的资金数额须按照相关税务法规执行税款收取。在房产交易、过户环节,交易双方对于税费的承担责任,国家税收法规有详细规定,卖方需缴纳增值收益税、市政维护费、土地增值收益金、交易凭证税等,买方需缴纳房产购置税、交易凭证税等。因此,当税法已有具体规定时,针对司法程序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仍需遵循《网络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由责任方承担”的条款执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公示明确指出所有相关费用需由竞得者自行负责,此举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相悖。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法院强制执行售方资产涉税事项的批复》(国税函〔2005〕869号)的内容,所有通过拍卖所得的款项,相关责任人都有义务依照法规进行税务申报并缴纳税款;法院方面则应配合税务机构,确保从拍卖所得中优先扣除应缴税款。兰州中院在执行案件时,从拍卖房产获得的资金里,拿走了买方杨新忠已经预先支付的卖方本应承担的税款,这个操作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为了公正地维护所有参与者的权利,法院决定满足杨新忠要求退还他垫付的卖方税款的要求。
由此可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常规交易行为,税收法规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义务,需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相应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税费,所以兰州中院规定买方承担税费是不恰当的。
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审查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执异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当前,国家相关法规对于司法变卖物品完成所有权转移后涉及的费用承担方面,尚无具体规范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明确指出: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相关费用,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由对应责任方承担;若无明确法律规定或规定存在模糊之处,法院可依据法律原则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明确费用承担的责任主体及具体金额。这些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其内容都是针对一般交易环节中的税负承担问题而制定的。本案涉及的税费承担情形,属于网络司法拍卖引发的税费,不同于一般市场交易产生的税费。众信公司援引相关法律规范,声称网络司法拍卖后的土地过户登记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费用,应由卖方五吉公司承担,这种理解有误,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这个案例可以明白,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网络司法拍卖与一般交易活动存在差异,税法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纳税责任方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法院能够依据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第二种情形来判定税费支付方,既可以决定全部税费由买方承担,也能够规定税费各自承担,最终是认可了买方承担所有税费的方案。
因此,通过前述两个实例可以明白,即便买卖双方均需承担所有税费,法院的审判依据和判决也完全不同。
最后我们再看一下最高院是如何理解的?
案例三《施维、许惠成执行案件》【(二零一七)最高法院执行监督三百二十四号】
现在,法律对于司法拍卖或流拍后用资产抵债时财产过户所涉税费没有具体规定。在具体操作中,人民法院多参照普通买卖中的相关规则,来判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税费,这种方式比较普遍,也相对公允。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债,那么其法律身份就等同于购买方。
因此,这个案例表明,最高法院的审判人员认为,法律对于司法拍卖过程中过户环节产生的税费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参照普通买卖交易中的相关规则,来判定司法拍卖活动或者债务清偿过程中,买卖双方各自需要承担的税费,这种做法比较普遍,并且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最高院虽然对性质认定上倾向于第二种情形,即“法律未对司法拍卖过户环节的税费分配作出具体规定”,但法院同时指出,应当参照普通民事交易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费用的原则来处理,也就是税费由买卖双方分别承担。这种看法,也是当前许多法院逐渐采纳的立场,同时也是近年来上海、江苏、浙江等地法院拍卖文件中明确税费各自承担的比例不断上升的背景所在。
三、网络司法拍卖与正常的交易行为到底有没有区别?
1.定性上的
司法拍卖的房产,普遍认为依照公法原理,直接获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执行机构凭借法律授予的公共权力,在债务人没有主动配合时,取消债务人的财产权,通过拍卖流程将财产权交给购买者,法院充当卖方,收取拍卖所得,并转移标的物。
常规买卖是承受获得竞拍物品的归属权,是欠债人主动的把归属权交给购买者,获取报酬,移交物品。
2.价款上
司法处置的房产其卖得的钱用来还债,没有现金进来;一般买卖是欠债的人拿到卖东西的钱,有钱到手。
3.合同形式上
司法拍卖房产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正常交易签订买卖合同。
4.物权取得方式
司法程序中处置的房产,在拿到裁决文书后才能获得所有权,进行权利注册是表明权属;一般买卖行为,需在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后才能拥有产权。
5.申请登记类型
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生效的法律文件致使不动产权利终止,房产出售方需完成注销登记手续,购房方则提交单独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在常规买卖过程中,房产转手需要卖方和买方双方共同向有关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网络司法处置活动与一般商业活动在法律属性以及操作流程方面确实存在差异。
四、我国现实中税费承担条款及涉税争议
(一)税费承担条款的规定不一
认知上的差异导致拍卖公示中关于税金支付责任的规定各异,司法程序里税金承担方式有三种,各有其利弊之处。
购买方负责所有税费支出,其不足之处在于购买方需承担较高的税费负担,不过,在缴清交易双方应缴的税款之后,能够顺利完成相关证件的办理手续。

分开承担各自税费,好处是购买方所需缴纳的税费数额较少,不过税务部门常常因为先缴纳税款后办理证件、依据发票进行税收控制、卖方未缴清相关款项等缘由,不批准购买方申请缴纳契税,因此办理相关手续比较困难。
第三种方式是税款分别承担的改进措施,卖方的相关费用由买方先行支付,之后买方能够向法庭申请退还,或者直接从成交金额中扣除这些支出。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降低了买方的财务负担,有助于顺利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但潜在问题是可能对抵押权人及普通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以及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或许无法得到全额保障。
(二)涉税争议
若拍卖所得足够抵偿所有债务时,税务部门、购买者、担保权人及一般债权人皆能和睦相处,不会有涉税纠纷出现。但倘若拍卖收益无法完全覆盖债务,税务债权、购买方权益、担保权人权益三者便会陷入非赢即输的局面,其中必有一方蒙受损失。作为购买者或担保权人,只能竭力捍卫自身正当权利,以防遭受损害。
税费承担条款带来的常见涉税争议类型包括:
买方、抵押权人与法院的执行行为异议;
买方、卖方与税务机关的行政诉讼;
抵押权人与税务机关的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与抵押权人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买方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等等。
理论能够指导实践,关于司法拍卖房产,需要事先进行税务规划,同时也要考虑事后与税务机关的纠纷处理
(一)拍卖过程中的筹划
从购买者、抵押权人的立场出发,拍卖活动开始前要周密准备,设法争取对购买者或抵押权人有利的税费承担条件,这就要求主动与审判人员交流,让他们透彻认识税费承担条件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如果交流效果不佳,要迅速运用异议途径、复核程序来捍卫自身正当权利,务必让拍卖通知里的税费承担条件对自己有利。
(二)拍卖结束后的涉税争议解决
从购买者立场出发思考,拍卖活动结束后,倘若买家须承担所有税金,应怎样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力求将税费从拍卖款中扣除,或由自己代为支付税款后向审判机关申请返还,抑或向售出方要求赔偿。
从担保权人立场出发,拍卖环节结束后,倘若担保权人权益受损,应怎样捍卫自身权益,务必确保债权获得全额偿还。
综合考量,司法处置房产完成所有权转移时的税费处理情况相当繁杂,牵涉到资产估价、法律事务、税务征管、会计核算、不动产注册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单从某个角度审视往往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并且每个案件都具有特殊性,必须进行独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这便是税务专业律师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场合,相关方可以借助税务律师的专业素养来保障自身正当权益!
作者简介:
杨志忠是一名律师,同时担任中国投资协会的副秘书长以及河北省纳税筹划协会的副会长。他主要处理企业税务风险的防控、税务稽查风险的应对、重大商业活动的税务安排以及税务纠纷的处理。他在房地产行业的税务风险评估和税务规划方面有深入的研究。杨志忠将法律与财务知识相结合,运用跨领域的法律思维和复合视角,为客户提供技术性强且精细化的专业财税服务。
冀华律师事务所由河北省司法厅直接领导,是省内律师机构中规模最为庞大、整体能力最为突出、对全省行业起到标杆和带动作用的领先机构。该所曾连续两度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并在全国“百强所”中名列前茅。其党组织也荣获了“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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