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房产买卖的重大法律变化有哪些?

2024-10-0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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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就和大家聊聊《民法典》实施后房地产销售方面的主要法律变化。

1、已抵押的房屋可以直接转让,无需解除抵押。

大多数家庭在买房时往往会向银行借钱,并按照银行的要求将房子抵押给银行。等以后还清贷款的时候,他们就会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如果房子在抵押期间,想要出售,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存放于抵押权人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我们此时选择出售房屋,则需要在出售前还清房屋的剩余贷款,这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因为有时候卖房子的时候急需用钱。

当然,还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这些无疑都需要额外的支出。

不过,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这个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因为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售抵押物时,只需告知银行即可,不需要银行的同意。这是一项非常重大的法律变革,将直接有利于房地产交易的顺利进行,有效防范购房风险。

2、您可能听说过“居住权”这个词,那么居住权到底是什么?如何设置呢?有什么影响?目前还不清楚。我们来看看民法典实施后的“居住权”。新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界定】居住权持有人有权按照合同享有用益物权,占用、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确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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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地址;

(二)居住地点;

(三)居住条件和要求;

(四)居留权期限;

(五)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定】居住权的设定是无偿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留权在登记后确定。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以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租赁】居住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已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居留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新规定,民法典实施后,我们要买房的时候,除了查看所购买的房屋是否抵押、查封外,还必须关注所购买的房屋是否有产权证。居住权。如果有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使购房者全额购买了房屋,也不能入住,除非居住权到期或者居住权人主动放弃。

3、买房如果想绕过中介,通过“跳单”省钱,民法典不会给你机会!

根据目前房产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购房中介费一般按房价的2%收取。这么一大笔钱交给房产中介,很多人都心疼不已。如果你跳过中介,把钱留着自己慢慢花,就够你玩很久的弦了。不是很好吃吗?

民法典将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和居间人修改为居间合同和居间人。这本质上没有改变,只是更容易让大众理解。还添加了两条新规则:

第九百六十五条 客户接受中介机构的服务后,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体服务,绕过中介机构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通俗的理解是:1、将“跳单”违约范围从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扩大到各类中介合同,不再仅限于房屋买卖;

2、确认客户在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体服务的前提下绕过中介机构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3、“跳单”违约认定不再要求双方中介合同中含有“禁止跳单”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即使双方协议中没有相应的禁止性条款,委托人也不得违反本条规定规避合同。开设中介,直接签订合同。

更多上海法律咨询,请致电崔平律师: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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