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道,在房屋中介带客户看房后,买卖双方均表示满意。然而,卖家突然变卦,表示不再出售房屋,买家也随之放弃购买。然而,数日后中介发现,买家已擅自入住卖家的房屋。近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综合考虑交易习惯、中介提供的服务以及合同最终成交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决定判决被告(买家)需向原告(中介)支付中介费2.5万元。
2022年6月,邓某(即出卖人)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的某房产全权委托给了原告。同年7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平台向李某(即买家)传发了该房产的相关信息。当日,双方共同实地考察了房屋,并就价格、交易方式等关键事项进行了深入讨论。最终,原告、被告及邓某就上述问题达成了共识。
7月2日,原被告以及邓某约定一同前往开发商那里商谈预售合同事宜。原告向被告出示了邓某的账户信息。然而,当原告的工作人员抵达现场时,被告却表示自己不再有兴趣购买,邓某也明确表示不再出售。
7月10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在案涉房屋内发现了李某的踪迹。在向邓某进行询问时,邓某声称是朋友的家人居住于此,同时否认了自己与李某之间有任何关于房屋的私下交易行为。
原告在追讨中介费无果的情况下,先后将邓某和李某告上法庭,各自提出要求邓某和李某分别向其支付中介费共计2.6万元。
在审理邓某案件的过程中,邓某承认原告于2022年7月1日陪同被告参观了涉案房屋,并且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转售给了李某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原告与邓某达成了调解协议,邓某需向原告支付中介费2.6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确认,2022年7月1日,李某与邓某未经原告知晓,私下就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了共识。该房屋系邓某从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得,尚未完成产权登记手续,故双方选择在开发商处完成了交易。
2022年7月2日,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开具了一张增值税发票,该发票上明确标注了“不动产购房款”字样,具体金额为2574533元。
2022年7月11日,被告与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合同中规定,被告将购置涉案房产,该房产的总价格为2574533元,并需完成房产所有权的变更手续。
2022年7月12日,李某取得案涉房屋产权登记。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求和所提供的证据均表示不认同,声称自己并不认识原告的员工,亦不认识邓某。他坚称涉案房屋系其本人直接从开发商那里购置,接着又声称购房事宜是由前夫一手操办,与己无关,之后又提出原告提供的房屋地址有误。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判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房源资讯,被告亦随原告实地考察了房屋,原告还协助买卖双方沟通,明确了房价、定金缴纳、过户费用等房屋交易的核心事项。据此,法院认定原告为被告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了便利,并提供了中介服务,履行了中介服务合同的主要职责。被告亦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双方就签订中介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中介合同因此成立。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保持诚实,严格履行承诺。然而,被告在借助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和中介服务后,却绕过中介,直接与对方签订合同,导致中介无法获得应得的报酬。被告这种不支付中介费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利于促进诚信交易的开展。因此,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张银宇)
法官说法
跳过中介,亦称作“跳单”,这一行为涉及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已经与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委托协议并接受其服务之后,为了规避支付中介费用,擅自绕过中介直接达成买卖协议的情况。
在二手房买卖及租赁活动中,“跳单”行为屡见不鲜,这一现象的产生既源于交易双方对利益的追求,也反映了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不力,实乃一种严重损害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若交易双方在获得中介服务后,未征得中介方同意,擅自与其他方签订合同,则需向中介方支付相应的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新增条款,具体指出“跳单”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即便中介合同中未将“跳单”视为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利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或服务,即便绕过中介直接签订合同,中介机构仍有权向委托方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一经发布并付诸实践,便将那些背离契约原则的“跳单”举动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并加以严禁。这种“跳单”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似可以节省中介费用,但实际上却加大了交易中的风险系数。最终,违反诚信原则的个体还需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