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出售方违约原因及法律后果详解

2025-01-1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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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说夫妻俩无法达成协议,有的说儿子需要继续生活不能卖,有的直接表示房价涨了不想卖,还有的说:“签约时心情不好”合同。”稳定下来。”

2020年12月,卖方(甲方)刘军、王林与买方(乙方)王庆、金珍及中介人签订了房产销售中介协议。协议上有四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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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上海青浦区徐泾镇的房产,房价为355万元。乙方于签约当天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甲方刘军就以房价太低为由后悔,拒绝签订上海房产买卖合同。随后,刘军、王林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中介公司及王庆、金珍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上述协议。

原告王庆、金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终止房产买卖中介协议; 2、刘军、王林双倍退还押金60万元。

被告刘军、王林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双倍定金,并提起反诉:王庆、金珍及代理公司共同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20万元。

因刘军、王林拒绝继续按照中介协议约定的房价履行,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经法院多次解释,且买方主动增加房款10万元后,仍不肯遵守协议。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销售中介协议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支付押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押金;收到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如今,刘军与王林签订中介协议并收到30万元定金后,以不同意约定的房价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协议。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应当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违约责任。因此,王庆、金珍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刘军、王林双倍返还押金60万元的请求。刘军、王林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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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法官陈述

刘军确实签署了中介协议和定金单,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始终辩称自己不认可中介协议中的房价,称自己是在情绪不稳定、意见不合的情况下签署的。不真实的。我已经后悔了。

签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表示同意的具体形式。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绪状态和心理活动也必须反映在具体的履行行为中,才能纳入法律评价领域。正是这种行为使交易双方建立了相互信任,进而共同推动合同从成立、生效到充分履行。

如果无正当理由任由当事人任意推翻陈述,将严重损害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对于所谓情绪不稳定、不真实的意见,司法机关不可能无视具体的表达行为,接受任何单方面的意见。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是公民在文明交往中恪守的基本原则。诚信是指市场交易必须诚实、守信用、严格遵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因自身原因任意改变合同约定的条款。

尤其是在当前房价普遍上涨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任意单方面违约,将会破坏合理的市场预期,给买方带来经济损失。对此,司法机关必须给予负面评价和法律制裁,防止违约人因违约而获益,保护守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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