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2021年1月于京东网拍下上海嘉定区法院拍卖房产

2025-06-0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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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王先生在京东拍卖网上浏览时,发现了一则来自广东惠州中级法院的拍卖公告。该公告透露,法院计划在2021年1月26日上午10点至27日上午10点,于惠州市中级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举办一场公开拍卖活动。

该拍卖物品是位于上海嘉定区的一个住宅小区房产,其建筑面积达到了69.05平方米,经过评估,其价值为3114155元,起拍价格设定为2180000元,同时参与竞拍者需缴纳的保证金为430000元。

王先生表达了对该房产的浓厚兴趣,并作出了参与竞拍的决策。在2021年1月27日的上午8点左右,他缴纳了43万元的保证金,并最终以218万元的价格顺利赢得了该房产的竞拍。

2021年1月27日,《成交确认书》中呈现,处理司法标的的机构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是京东网;网络拍卖的竞价结果记录显示,王先生在司法拍卖项目的公开竞价环节中,以最高报价脱颖而出。此外,文件上还加盖了“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

2018年2月4日,王先生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175万元的转账操作,该笔交易的附言注明为“(2018)粤13执475号”,随后,房款得以全部结清。

住户拒绝腾房

法官称“《拍卖公告》写明

涉外地房产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

并建议民事起诉

尽管王先生成功竞得了房产,他却未曾料到,入住却成了一道棘手的难题。他前往所购房屋,试图让居住其中的被执行者搬离,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于是,他联络了惠州中级法院,希望执行局能强制执行,然而,执行局的法官却告诉他,《拍卖公告》中明确指出,“鉴于涉及外地房地产,因此本次拍卖的标的物,法院并不负责清理场地并交付”。

王先生表示疑惑:“既然不能强制执行,那么为何还要举行公开拍卖呢?”

王先生表示,经过多次申诉,2021年7月,惠州中级法院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相关电力和供水机构对那栋房屋实施断电断水。然而,由于执行局的法官无法亲自到场,他不得不自行与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沟通,强制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尽管他多次前往小区,但对方却以法官未到场的理由予以拒绝。

2021年11月17日,王先生所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明确标注了“单独所有”的共有状态,其建筑面积为69.05平方米。此外,证书上还印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他表示,计划依照法律规定完成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随后请求执行部门根据房屋的产权归属,对房屋的实际占用者实施强制驱逐,然而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却建议他转而向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起诉被驳回

房屋所有权被占有、使用、收益

等均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再次请求执行被法官建议撤拍

2022年,王先生基于物权保护纠纷的诉求,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法院对此作出了驳回的决定。随后,他并未放弃,转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不幸的是,上诉的结果同样是被驳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定书》表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需满足以下几项要求:首先,原告须与本案存在直接的权益关联,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其次,必须指明明确的被告;再者,需提出具体的诉讼要求和相应的事实及理由;最后,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并且由受理法院具有管辖权。鉴于上诉人已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且关于该产权所应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均需在执行阶段予以处理,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诉求并不属于民事法院受理诉讼的范畴,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妥,本院对此判决予以确认并予以支持。

王先生表示,“惠州中院的执行法官明明知晓我的案件涉及执行环节的难题,却仍旧要求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我对此感到困惑,不明白他为何要这么做。”

2023年,王先生收悉上海市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坚信惠州中院已无任何不执行判决的借口,却出乎意料地接到执行法官的电话,对方竟要求他撤销拍卖。

法官称“要么自行清场,要么撤销拍卖”

不负责清场的拍卖标的价格相对较低

上海房产拍卖网__ 涉外地房产司法拍卖不负责清场交付

2023年3月17日的录音资料显示,一位工作人员透露,他们曾处理过一宗上海的房产交易,王先生的房产便是其中之一。他还指出,王先生所竞得的房产在公告中明确指出“外地房产不负责清场交付”,其价格亦低于负责清场交付的拍卖物品,“你已看到了相关条款。”

法官在得知王先生已成功办理了产权证之后,提出了两种可能的处理途径:一是取消拍卖,二是王先生自行清理场地。他还提到,如果取消拍卖,可以对利息损失进行补偿,然而这一提议遭到了王先生的拒绝。接着,法官提及了法律中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但王先生对此表示了坚决的反对,明确表示不同意取消拍卖。

法官表示,在先前处理的房产交易中,均设有“不进行清场”的条款,并且实际操作中亦未进行清场。若此刻强制清场,将对其他购房者造成不公……此次涉及的房产位于异地,按照惯例,异地房产我们均不执行清场程序。

在双方就这一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之后,法官重申道:“一个可行的方案是选择撤回拍卖,法院将对涉及的利息给予相应的补偿;另一个方案则是由你本人负责清理场地。”

王先生向法官咨询,若执行局未采取强制手段,他是否还有其他合法途径,能够使其重返自家的住宅?法官建议王先生应当向上海法院提起针对非法侵占和排除妨碍的诉讼。

王先生表示,执行局之所以声称不负责清理场地,是因为市场交易价格偏低。他对此表示不认同,认为这种说法不合理,“拍卖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价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参与竞拍。我愿意以这个价格购买,而其他人则不愿意,这导致价格偏低。然而,这与成交价格的高低并无直接关联。”

惠州中院执行局

房子比市场价低

拍卖公告明确此条件

竞拍人接受了

3月31日,大风新闻记者与惠州中级法院执行局一位姓焦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该工作人员表示,王先生所购房产拍卖公告中提及“因涉及外地房地产,故本次拍卖标的物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这主要是基于当时疫情等因素的复杂性所考虑。该房产价格低于市场价,拍卖公告中已明确这一条件,王先生接受了这一条件。然而,现在他却要求法院负责清场。

拍卖公告写“不负责清场交付”是否违规?

焦姓工作人员表示,过去几年里,我国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类似情形。若王先生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持有异议,他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撤拍是由法院发起的还是王先生提出的?工作人员回应称,法院负责作出裁决,最终撤拍的决定权无疑归属于法院。法院会对整个事件进行审理,“我们已对王先生进行了一系列程序上的指导,因为众多问题需遵循程序流程,最终将由合议庭的法官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律师说法

“因涉外地房地产,本院不负责清场交付”

的公示条款无效

被执行人若拒不腾房

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刘东晨,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陕西省清华大学校友会的常年法律顾问和律师,他指出,在本执行拍卖案件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所提及的“由于涉及外地房地产,本院不负责清场交付”的公示内容是无效的。

若被执行人持有拍卖所得财产,却拒绝将其移交给权利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采取强制措施,清理现场并完成交付。若被执行人依然拒绝交出相关房产,将可能面临因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而构成的刑事追究。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指出,由于涉及外地房地产,法院将不承担清场和交付的责任。刘东晨指出,依据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一旦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的裁定,或者以流拍的财产作为债务清偿,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法移交的特殊情况,那么拍卖的财产必须在裁定书送达后的十五天内,移交给买受人或者指定的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第三方若持有拍卖所得资产,却未按要求进行移交,将面临强制措施。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指出,成交的拍卖资产需由法院移交给买受人,且必须在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后的15天内完成移交手续。

201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不动产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并且明确提出了以清场移交作为基本原则的要求。此外,在202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的第18条中明确指出,若拍卖的财产是不动产,并且被执行人或他人并无权占用,那么法院有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腾退,同时不得在公示信息中标注“不负责腾退交付”等类似内容。

在本案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拍卖公告中提及的“涉及外地房地产,本院不负责清场交付”这一表述,被视为无效的公示条款。法院有义务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合法措施,如协调、强制执行等,确保涉案的查封及拍卖房产能够顺利交付给王先生。

刘东晨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指出,对于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却故意拒绝执行的行为,若情节较为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若单位触犯了前述条款所规定的罪行,将对该单位进行罚金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照前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在本案中,若被执行人持续拒绝搬离房屋,将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合:新民晚报、大风新闻、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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