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惊现遗产继承纠纷!300平房产近4000万,保姆成遗嘱继承人?

2025-08-2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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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根据网络信息整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发布一份关于遗产继承问题的民事判决文书,呈现了一场因家庭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由保姆最终获得丈夫生前立下的遗嘱中指定继承权的令人唏嘘的社会故事。

这起事件发生在深圳,相关房产总面积达300平米,坐落于深圳南山区大冲城市花园,该区域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为每平米13万元,而引发争议的资产价值将近4000万元。

1995年,刘某于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行建造了三处房产。他的配偶现年四十七岁,两人共育有三位男孩和两位女孩,然而夫妻关系紧张,时常发生口角,最终选择分居。分开生活了数年之后的2001年,刘某聘请了当时三十八岁的杨某担任家庭佣人,负责照料他的日常起居,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逐渐产生了情愫,并开始共同生活在一起。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九日,刘某同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旧村改造项目村民物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规定,刘某因南山区房产被拆迁可以获得回迁房屋补偿,面积总计三百平方米,具体分配为位于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每套房产面积为百平方米。

2015年7月,刘某申请的第一桩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审判机关经过审理,裁定不能解除婚姻关系。

2016年8月9日,刘某又提起离婚申请,并亲自出席了法庭审理。一审法院在2017年4月26日宣判,允许刘某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刘某的配偶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在2017年8月27日因健康问题离世,法庭作出决定停止案件审理。

刘某直到去世前,都是与杨某一同生活。

2016年8月4日,有律师在场见证,刘某订立了首个自书遗嘱,内容为:刘某通过政府旧村改造项目获得的位于大冲的300平方米房产,将全部由杨某继承,不允许其他人提出异议。经过司法机构的鉴定,该遗嘱末尾的签名确实是刘某所签,但落款的日期并非刘某所写。依据判决文书,这份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依照遗嘱成立时的法律规范,虽然遗嘱文本系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但由于日期并非由本人填写,因而未能满足必要条件,致使遗嘱失效。

2017年6月,刘某立下第二份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这份遗愿同时阐明,由于杨某与刘某共同生活长达十七年,彼此情意深厚,感情真挚,两人早已朝夕相伴多年,实质上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为感念杨某的深情厚谊,为消除杨某的最终顾虑,基于道义与良知,决定在刘某离世之后,将自己依照法律规定所能获得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那处面积为三百平方米的房产完整地赠予杨某。这份遗嘱是用印刷体书写的,并且有当时在场的见证人和监督执行人,"立遗嘱人"这个位置上的签名字迹确实是刘某自己写的。根据判决书的说明,这份文件应当属于代书遗嘱,按照当时继承法的规定,见证人可以代为书写遗嘱内容,不过并没有证据表明代书人是在现场完成书写的,因此这份遗嘱的合法性还有待确认。2017年,刘某去世之后,他的妻子通过公证的方式,继承了他们留下的那三套经过改造的回迁房。

二零一八年,杨某起诉刘某的妻子,主张实现遗嘱条款,意图获得深圳南山区三处房产的继承权。初级审判机关审理后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中两处,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另一处房产系刘某个人所有,应算作遗产范畴,由杨某依法继承,但遗嘱中关于超出该遗产份额的处置内容,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定,杨某与刘某的伴侣关系有违社会普遍道德,依法不应认可,不过这种关系并不一定会造成刘某的赠与行为失效。赠与是财产所有者个人意志的体现,同样受到法律维护。

刘某妻子和杨某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深圳中院指出,即便存在合理缘由,杨某和刘某持续共同生活的状态也违背了婚姻法规。刘某非因日常开销而处置夫妻共有财产,单独将巨额共有财产赠予他人,杨某知晓刘某已有配偶却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并接收大额赠与,显然不能看作是善意当事人。

根据民法典中“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及“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条款,刘某实施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杨某要求确认遗赠有效并继承三处房产的请求,缺乏法律支持,不予采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判定李某的遗产处理文件不符合社会普遍道德准则,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取消初次审理的民事裁决,同时拒绝杨某的诉讼要求。

法律评说

作者:郑建文、林浩

郑建文

沪师律所执业律师。

专注于为各种商业机构提供法律支持;能够依据当事人的具体状况,制定定制化的应对策略,力求以最小的代价处理实际事务。

林浩

遗产继承纠纷 深圳大冲房产 遗嘱效力判定_上海房产遗嘱公证费用

沪师律所文化产业与互联网法律事务部主任。

长期从事著作权、信息技术法律事务、品牌事务、网络商业交易等法律事务;精于处置文化行业以及互联网创新相关的法律事务。

这个案件要从社会舆论和法律裁决两个角度进行探讨。先看事件的基本情况,根据新闻报道和判决书的记载,刘某和前妻的关系一直很紧张,因此两人长期分开居住。杨某最初是以家政人员的身份来到刘某家,后来逐渐发展成事实上的伴侣关系,并且维持了十多年的时间。从一般人的角度看,这种身份联系就等同于已经组建的家庭,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已。杨某长期与刘某在一起生活,实际上扮演着家庭成员的角色。刘某去世后,他理应得到一定的财产方面的补偿。俗话说,虽然没有显著贡献,但确实付出了很多辛劳。法院一审判决也是按照这种想法做出的,通过法律上的权衡,承认了刘某遗嘱的部分有效性。

依据法律层面的审视,1994年2月1日之前,法律确认事实婚姻的合法身份,确认了由此产生的身份关系和财产权益。然而,这种处理办法是针对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制度条件,对这类情况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婚姻制度及其相关辅助性法规不断健全,尤其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广泛传播,作为社会结构的基础部分,我们的社会要求婚姻家庭环境保持和睦安定。这种明确的婚姻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身份归属、财产权益,必须获得法律的支持,其最根本的条件就是完成婚姻注册,即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中,法院最终裁定刘某和杨某的长期共同生活状态不符合婚姻法规,构成了民法典第153条所述违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因而被判定为无效。这一判决是解决相关财产争议的基础,刘某和杨某的这种生活模式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行为,由此产生的遗嘱也应当被看作无效,不会获得法律承认。给大家举一个更清晰的案例,有两个人参与赌博,其中一人输掉了所有钱,向另一人借钱当作赌金,并且写了借据。后来,借钱的那位没有归还,出借的那位拿着借据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钱,请问法院会判决支持他的诉求吗?尽管表面上的情形有所区别,但深层次的法律原理是一样的。

本案件的最终裁决或许会让部分旁观者感到困惑。确实,此事对某些涉事方的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不过法律需从更宏观和全面的视角出发,协调社会整体利益,方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普法小课堂

#夫妻财产那点事#

Q: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哪些?

工资和奖金属于共同财产,生产活动与经营活动的收益也归共同所有,知识产权带来的好处同样如此,由继承所得并赠与的财产在特定情况下除外,其他符合规定的财产也应视为共同所有。

Q: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物品,另一人因身体受伤得到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给丈夫或妻子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器具,还有其他理应属于一方的物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金。

Q: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和自身价值的提升,依然归该方个人所有。比如,婚前用个人资金购置的房产在婚后价格上涨的部分,仍然算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进行中,用一方婚前拥有的资产去投资股票,所获得的回报算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投资带来的收益并不属于婚前财产的利息或价值自然增长。

Q: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了?

是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有权撤销或修改自己先前订立的遗嘱。如果立遗嘱之后,遗嘱人做出与遗嘱条款相悖的民事行为,就等于撤回了遗嘱中的相关条款。假如存在多份内容矛盾的遗嘱,那么以最后一份遗嘱作为有效依据。

各类具备法律要件,诸如自行书写遗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录音方式订立遗嘱、临终口头订立遗嘱等,其法律效力一律平等。确定不同遗嘱之间效力高低的原则是,以最后完成书写的遗嘱为准。这一调整高度重视遗嘱人内心的真实意愿,目的是保障个人自主决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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