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老太太的家人,包括她的双亲和配偶,都先于她离世。2015年,老太太去世之后,社区组织确认她生前是独居老人。许老太太留下一处位于徐汇区的房产,当前市场价值大约三百万元,由她亡夫的侄子徐先生实际占用。这处房产完全属于许老太太个人所有,如果不存在继承人,那么这房产就属于无法继承的遗产,应当被政府收回,用于社会公共事业。
近日,居住在徐汇的沈女士对徐先生提起了诉讼,她表示自己与许老太太是收养关系,在老人去世前曾承担赡养责任,依照相关法规,她有权参与分配遗产份额。
对此,徐先生不服,他表示自己才是给婶婶养老送终的人。
有个人要提起诉讼,但司法机构不能立刻受理案件,原因是双方并非许老太太的合法财产继承人,依照民法典,若遗产无人继承,应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负责遗产管理事务,按照这一规定,司法机构指定了徐汇区民政部门担任许老太太遗产的管理人,然后当事人才能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老人有个亲弟弟?
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监管人,接着查证原被告在许老太太生前提供的帮助情况,此案本不复杂。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一位邻居向法官透露,许老太太有个早已失联的亲弟弟。原来,许老太太的父母曾带着儿子去香港定居,之后便未再返回上海,而许老太太则被留在上海亲戚处抚养成人。
当前面临的情况是,根据估算,许老太太的弟弟已经接近九十高龄,倘若他仍然在世,便具备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同时也担任遗产的法定监管者。然而,假如基于这个前提取消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者的角色,接着又找不到这位弟弟,那么遗产继承案件就会遭遇执行困境。
徐汇法院认识到该案的特殊性,为了防止出现无效判决,也为了方便之后的工作开展,没有取消原来的安排,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仍然由民政部门负责。
“干女儿”?证据不足!
法庭审理后确认,沈女士声称是许老太太的干女儿,然而缺乏足够证明显示她曾抚养许老太太,因此无法认可她要求继承老人财产的诉求。
侄子徐先生得到众多人证实长期照看许老太太,悉心奉养直至去世,所以法庭裁定由徐先生承接许老太太的房产,同时支付三十万元补偿金给许老太太的弟弟。
民政部门担当遗产处理人之后,后续步骤十分顺畅,案件将依照公证保管程序进行,要求获胜的徐先生把三十万元折算费用转入指定账户,静候许老太太的兄弟或其后代前来领取
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胡萝卜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邻居无权继承房产
沈女士觉得照看老人就理应获得房产,这种想法从法律层面来说站得住脚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继承事宜发生时,应依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若存在遗嘱,则需遵循遗嘱继承或遗赠的安排;倘若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则须按照该协议执行。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那些依靠被继承人生活但并非继承人的个人,或者那些对被继承人提供较多照顾的非继承人,可以酌情分配适量的遗产。
沈女士虽然曾经照料过老太太,不过她既不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也没有遗嘱将她列为继承人,并且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对老太太的照顾更为周到。她只是偶尔帮忙照看,这样的照料程度无法达到法律上对“扶养较多”的要求,因此她认为自己有资格继承房产,这种看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2、徐先生不是法定继承人,为何能继承老太太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依靠被继承者生活但并非继承人的个人,或者对被继承者提供较多照顾的非继承人人士,应当给予分配适当的遗产。
徐先生并非法定的继承人身份,不过他手头拥有证人以及照片、付款单据等材料,这些都可以证明他对老太太提供了较多的赡养支持,符合法律条文中关于“对被继承人照顾更周全”的要求,因此法院按照这项法律条文作出了判决,裁定他具备继承老太太房产的资格。
(零度时评综合环球网、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