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置换纠纷:李阿姨诉刘先生未明确付款顺序导致合同解除

2025-01-0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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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换房子应该是一件好事,但最近李阿姨却因此心烦意乱。原来,李阿姨与卖方刘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明确货物转让的履行顺序和房款的支付,导致刘先生现在拒绝转让房产,要求解除合同。无奈之下,李阿姨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虹口法院审结此案,裁定刘某协助李阿姨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2016 年 2 月,李阿姨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换取离儿子家更近的社区,双方约定房价 160 万元,分两期支付,首付 90 万元,在签订销售合同当天支付, 余款 70 万元只在中转发货当天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阿姨如期支付了90万元的首付款。然而,当李阿姨让刘先生配合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刘先生以李阿姨没有支付余款 70 万元为由拒绝过户。李阿姨认为,刘先生应该先配合办理转产手续,再付余款。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遂李阿姨起诉法院,要求刘先生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财产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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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期间,刘先生提出反诉,以李阿姨未按约定支付余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李阿姨说,不是故意拖延支付余款,而是刘先生在过户前需要配合税务审计,房商也多次告知刘先生,但刘先生没有理会,李阿姨在过户前没有支付余款也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刘先生担心李阿姨没有支付能力,如果先办理转送手续,就会有自己的交易风险。为了证明自己有支付能力,李阿姨将余款 70 万元交给法院保管。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仅约定余款70万元应在转让发货当天支付,而没有具体说明当天发货和付款的顺序,因此李阿姨和刘先生均有权同时履行抗辩义务, 即,李阿姨有权在刘先生履行货物转让、交付义务之前先拒绝付款,刘先生也有权在李阿姨履行付款义务之前拒绝转让、交付货物。但本着保护交易的原则,由于李阿姨已将余款70万元交由法院保管,法院判决刘某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驳回了刘某的反诉。

法官怎么说

付款和交货

应明确执行它们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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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不仅需要规定支付房款和所有权转让的具体履行时间和期限,还需要明确两者之间的履行顺序,以避免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来源 |上海虹口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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