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事业单位医疗招聘考试:律师接待遗嘱咨询

2024-01-0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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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引导上海律师从事继承法律服务,规范律师办理继承案件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办法制定的规定按照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及上海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规则、具体指引》规定。

第二条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诚信地完成委托人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及时的方式。

第四条 律师承办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指引旨在为上海律师办理继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经验和参考。 非强制性、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办理继承案件时参考。

第二章 律师接受遗嘱咨询

第六条 律师可以解释什么

6.1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解释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遗嘱人生前的遗产或者其他事务进行个人处分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嘱人生前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的死亡。

6.2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况。

当事人订立的遗嘱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秩序、良好习惯。 遗嘱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指导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情形的,遗嘱无效。

6.3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说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处分范围。

遗嘱人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财产的遗嘱无效; 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的物品的处理无效。

6.4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说明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内容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因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导致遗嘱处分的财产灭失或者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在继承开始前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6.5 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解释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分为五种形式:公证遗嘱、亲笔遗嘱、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和记录遗嘱。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解释五份遗嘱的不同形式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遗嘱的效力。

6.6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解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死者生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进行的继承。

6.7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解释遗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民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必需品;

(三)公民的森林、畜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

(七)公司、企业股权和收益;

(八)个人承包所得;

(九)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6.8 律师可以提醒遗嘱人,可以通过立遗嘱指定其个人财产由一名或多名合法继承人继承; 他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人们。

但对于依赖遗嘱人生活的人,应酌情留下一部分遗产来照顾。

第七条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询问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7.1 律师可以询问委托人是否有配偶,以及在处置遗嘱财产时是否考虑了另一方配偶的权益。

7.2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未经授权不得处置另一方配偶的共同财产份额。

7.3 律师可以询问当事人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的自然情况。

第八条 律师接受自行书写遗嘱的咨询

8.1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有效的自写遗嘱的要求是:

(一)遗嘱人本人书写的;

(2) 由遗嘱人签名。 如果遗嘱超过2页,立遗嘱人需要在每一页上签名并确认;

(三)遗嘱人在遗嘱末尾应当采用公历注明年、月、日;

(4)尽量不要修改遗嘱内容,否则可能会引起遗嘱效力争议。

8.2 律师应提醒当事人,为防止日后纠纷,亲笔遗嘱一般不宜打印,有条件的应采用手写形式。

8.3 如果委托人身体不方便或无法书写,可以建议委托人制作公证遗嘱或由律师见证遗嘱。

8.4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5 律师可以提醒委托人,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其所立遗嘱。 若有多份遗嘱且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8.6 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强调,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是自己书写、代人书写、记录或者口头的,则不能被撤销或变更。

8.7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解释立遗嘱人曾立下多份不同形式、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 其中如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允许。

第九条 律师接受口头遗嘱咨询

9.1 由于口头遗嘱容易引发纠纷,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不要以口头形式订立遗嘱。

9.2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情况危急的;

(二)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应当有二人以上无利害关系证人在场;

(4)遗嘱人必须以口头形式表达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

9.3 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口头遗嘱的特点:

(一)口头遗嘱一般仅适用于因重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况;

(2)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才有效。

9.4 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也就是说,如果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决后能够以书面或记录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条 律师接受录音遗嘱咨询

10.1 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可以先以自己写的遗嘱、公证遗嘱、律师见证的方式或者上述方式与记录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立遗嘱,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10.2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在立遗嘱时,应检查所使用的录音设备是否完好、录音效果是否清晰,并保存录音的电子源文件或磁带原件。

10.3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10.4 遗嘱记录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遗嘱人立的遗嘱应当载明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存放地点。

10.5 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应在录音中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和地址,以确认录音遗嘱的有效性。

10.6 律师可以提醒委托人,在录音过程中,遗嘱人可以说出在场证人的姓名及其与自己的关系。 目击者还可以在录音中表明自己的身份。

10.7 遗嘱登记完毕并回放校对无误后,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遗嘱载体上加盖印章,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共同核对并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和盖章日,并将其提交给证人。 人们拯救。

10.8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除非立遗嘱人是聋哑人,否则不得利用他人提问、立遗嘱人摇头、点头等方式来表达遗嘱内容,或者用手势来表达遗嘱内容。将要。 避免未来的纠纷。

第三章 律师立遗嘱

第十一条 律师所立遗嘱的含义

11.1 律师立遗嘱,是指律师接受遗嘱人的申请,代为书写遗嘱的行为。

第十二条 明确受托人的责任

12.1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除非律师与委托人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否则律师只会根据委托人的陈述以及其意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撰写遗嘱内容。 没有义务审查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为当事人所有。

第十三条 律师函前的准备工作

13.1 律师在代其撰写遗嘱之前,应询问:

(一)遗嘱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

(二)遗嘱人立遗嘱的理由;

(三)遗嘱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自然情况;

(四)遗嘱人是否有立遗嘱或者遗产赡养协议;

(五)遗嘱人处分财产的内容,以及该财产是否存在担保、抵押等权利;

(六)律师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七)律师应将上述问题记录在会见笔录中。

13.2 律师在代其书写遗嘱之前,应注意: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受到欺骗、欺骗或者胁迫。

13.3律师只有在确认遗嘱人能够正常表达意见并理解律师的意见后,方可撰写遗嘱。

13.4 律师为重病委托人立遗嘱时,可以建议委托人及其家属出具医院出具的证明委托人“神志清醒、认知能力”或类似的证明。

第十四条 律师与委托人的谈话。

14.1律师可以向委托人介绍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查询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14.2 律师能够了解委托人及其配偶、亲属的基本情况、遗嘱涉及的财产情况以及立遗嘱的理由。

第十五条 律师应当就律师遗嘱的订立与委托人签订书面聘任合同。

合同条款及操作可参见《上海律师签订民事劳动合同操作指引》。

第十六条 律师代为订立遗嘱时,必须在与委托人的谈话笔录上签名。

谈话笔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6.1 遗嘱人的自然身份;

16.2 遗嘱人聘请律师代为立遗嘱的意愿;

16.3 拟立遗嘱的主要内容;

16.4 表明您是否了解立遗嘱的法律后果。

16.5 制作笔录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律师和遗嘱人在面谈笔录上确认的签名。

第十七条 律师撰写遗嘱。

17.1 代理律师写作时应注意:

(一)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当有两名以上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二)撰写文件时有两名律师在场;

(3)遗嘱书写完成后,遗嘱代理人必须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

(四)遗嘱人阅读全文,直至完全理解并无异议为止;

(五)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地点;

(6)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17.2 律师应当提醒遗嘱人,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7.3 律师撰写的遗嘱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遗嘱人、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地址;

(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继承人的关系;

(三)处分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四)财产分配及相关事务处理的决定;

(五)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当写明遗嘱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和身份信息;

(6)遗嘱立遗嘱日期和遗嘱人签名。

17.4 如果委托人因缺乏教育而无法书写自己的姓名,遗嘱应由律师签署,并由委托人按指纹确认,并注明是哪根手指签名的。

17.5 在律师撰写过程以及当事人签名、按指印过程中,律师可以安排录像、录音以供核实。

第四章 律师遗嘱见证及遗嘱公证 第一节 律师遗嘱见证

第十八条律师遗嘱见证的含义。

18.1 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遗嘱人)的要求,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证明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名义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活动。

18.2 律师应向委托人说明,除非另有约定,律师只会见证委托人身份的真实性、遗嘱的制作过程以及委托人签署遗嘱,以确认委托人的真实性。法律行为,但不包括遗嘱中涉及的财产。 没有义务审查财产是否客观存在、财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属于当事人所有。

第十九条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证人的条件。

19.1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证人。

19.2 律师应提醒遗嘱人确保见证人对遗嘱人和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办证程序应当由律师见证。

20.1律师向委托人介绍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听取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0.2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聘任合同。

20.3 律师应当准备与委托人的谈话笔录。

20.4律师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清单及其他材料整理并书面列出。

20.5 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个人关系的基本情况。

20.6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可以对遗嘱中拟处置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查。

20.7 如果立遗嘱时对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存在争议,律师可以要求立遗嘱人出具精神正常并能够立遗嘱的医疗证明。

20.8 遗嘱人应当提出遗嘱的基本意愿并指定遗嘱执行人等。

20.9 遗嘱人可以提供两名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作为现场见证人。

20.10 律师可以要求现场证人签署声明或说明,证明其与遗嘱人、继承人、受益人没有利害关系。

20.11 遗嘱应当由遗嘱人当场或者代为书写。

20.12 遗嘱写好后,律师应询问立遗嘱人是否理解遗嘱内容以及是否代表其真实意图。

20.13 由遗嘱人、见证人和见证律师签署。

20.14 律师制作见证人证明,由现场见证的律师签名并盖章。 按照律师事务所规定审核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0.15 根据合同规定,见证人证书应当移交当事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保存。

20.16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考试证书和工作底稿存档。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过程可以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律师遗嘱证明的内容:

律师遗嘱证明一般包括以下4部分:

22.1 第一部分载明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22.2正文应当载明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和证明结论。

22.3 最后,遗嘱人、见证人和见证律师应当签名并加盖所在事务所印章。

22.4 附录。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说明律师遗嘱见证与遗嘱公证的区别。

第二十四条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其他注意事项,参见《上海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版)》。

第二节 遗嘱公证

第二十五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律师可以提示委托人对遗嘱的含义和效力进行公证。

第二十七条 律师可以提醒委托人,办理公证时一般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

27.1境内当事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当事人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境外身份证明文件。

27.2 订立遗嘱涉及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存款证、股权证等)。

27.3 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婚姻状况。

27.4 遗嘱人所写的遗嘱(草案)。

27.5 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当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27.6 按照受理公证机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律师应当询问委托人是否事先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如果遗嘱原已在公证处公证,现需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提交原遗嘱公证,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第五章 律师办理继承纠纷 第一节 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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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立遗嘱时,必须按照遗嘱人的遗嘱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的依据。

30.1 死者指定一名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30.2 虽然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但在继承过程中,各继承人对遗嘱并无争议,并共同指定了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第三十一条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31.1 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主要任务是确保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到充分实现,同时遗产分割能够顺利进行,避免纠纷。

31.2 除非遗嘱另有规定,遗嘱执行人可以执行以下任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遗产清理并登记;

(三)继承管理;

(四)诉讼代理机构;

(五)召集全体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消除妨碍遗嘱执行的一切障碍;

(八)请求继承人和其他人赔偿因执行遗嘱而造成的意外损害。

31.3 律师为尚在生的遗嘱人立遗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必须与遗嘱人建立相关的工作方法以及遗嘱人因故死亡后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注意继承开始的时间

32.1 继承自死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32.2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 律师应当注意确认继承人的范围

33.1 遗嘱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继承人的范围按照遗嘱内容确定。

33.2 对于合法继承,或者遗嘱中明确列为合法继承的财产,律师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二节 律师办理合法继承事务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含义

34.1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未留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个人合法继承的继承的法律活动。

34.2 继承的法律顺序是: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4.3 丧偶儿媳已履行了对公婆的法律赡养义务,丧偶女婿已履行了对公公、婆婆的法律赡养义务,她将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注意,继承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适用法定继承:

1、无遗产支持协议,无法律遗嘱;

2、遗嘱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

3.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受赠人表达放弃赠与的意愿;

6、遗嘱接受人丧失接受赠与的权利;

7、由于某种原因遗嘱不合法或者完全无效;

8.如果遗嘱部分无效,则遗产的无效部分;

9、不涉及遗产处理和继承人处理遗产的遗嘱;

10、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不履行遗嘱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者受赠人权利的;

11、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具体继承份额在出生时为死产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受法定继承。

第三十六条 律师办理合法继承事务应当询问哪些问题:

1. 询问客户有关继承的事实。

2.询问死者死亡时间、地点和原因。

3.查询可继承的继承及其当前状态。

4.询问遗产是否为夫妻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

5.询问所有合法继承人对继承权的归属和范围是否有异议。

六、继承人以外的人对继承权的归属是否存在争议。

7、继承人是否就继承事宜达成一致。

8.询问继承人的范围。

9.询问死者是否有养父母和子女,是否有与死者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是否有非婚生子女和遗腹子,是否有代位继承和转移继承,是否有代位继承权继承人和转让。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10.询问死者生前是否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并立遗嘱,并告知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应当询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遗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该遗产将先分割,后继承。

第三十八条 有继承关系的人因同一事件死亡的继承程序。

38.1 律师应注意,若数名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死亡时间无法确定的,则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38.2 如果死者各有继承人,且死者属于不同世代,则推定最年长的先死亡。

38.3 如果几个死者属于同一代,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存在继承权,而是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九条 法定继承的一般程序。

39.1 财产分割,是指共有财产中个人份额的分割。

39.2 死者债务的清偿。

39.3 继承的分割。

39.4 遗产分割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且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进行。

39.5 律师办理继承事务时,应注意提醒当事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将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果胎儿在出生时死亡,则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条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死者配偶的权益。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除非另有约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中分割遗产,则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配给配偶,其余的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注意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

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的法定继承份额。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注意遗产赡养协议与遗嘱之间的关系。

如果律师发现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有过遗赠扶养协议,并且还立有遗嘱,在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冲突,遗产将按照遗嘱处理。分别遵守协议和遗嘱; 若有冲突,则按照协议处理遗产。 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在遗产清算前明确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第四十四条 受遗赠人放弃接受赠与的权利。

如果受遗赠人放弃赠与,律师应提醒受遗赠人必须在获悉遗赠后两个月内表明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 期限届满未表示的,视为放弃继承权。

第四十五条 律师应当关注胎儿的“所需部分”。

44.1 律师在办理遗产分割时,应注意提醒当事人依法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4.2 胎儿出生时已死亡,留存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四十六条 死者的税收和债务的处理。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继承遗产时,应清偿死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且所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不得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金额,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律师办理继承诉讼案件的其他事项,可以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和《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办理。

第48条这些准则是根据2010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制定的,并与相关的司法行动实践相结合。 如果颁布这些准则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新规定,则应将新规范用作基础。

上海律师协会民法研究协会

200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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