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夫妻花光积蓄买房,竟发现是曾发生凶杀案的凶宅

2025-08-2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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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绝对是许多人

人生中的一件大事

上海有一对夫妻就花光多年积蓄

按市场价买到一套房屋

正高高兴兴准备装修

结果邻居的一番话让他们又惊又气

原来,这间房屋

是曾发生过凶杀案的“凶宅

13年前

女房主竟被杀害在房屋内

朱某夫妇长期在金山努力工作,2019年11月尾,经由中介,他们用131万元的市场价格,从王某那里购置了一套房产。

今年三月开头,朱某两口子打算把新买的房子进行一番翻新,当他们在屋里收拾东西的时候,碰巧楼上的住户从那儿路过,聊起来的时候,那位邻居对这对夫妻置办房产的事情表示非常钦佩。

这处住宅过去长期供人租用,前任主人那里有个年轻女性,总是因为害怕而不敢前来。

朱某夫妇一头雾水,赶忙打听

邻居告知该房屋内曾经发生过

凶杀案

13年前,当时的女房主

就被杀害在该房屋内

那对夫妻听到这个消息,感到极为意外。此前,当年那起凶杀案曝光之后,男房主就把这栋房子卖给了王某。王某用82万的市场价格买了下来,在支付了80万的时候,才意外发现这房子是所谓的“凶宅”,剩下的2万块钱也就算了。后来,王某一直把房子对外出租,直到朱某夫妇买了这栋房子。

得知真相后

这对夫妇愤而起诉卖家

朱某夫妇在了解了事实情况后,立刻决定请求王某终止房屋交易协议,并且要求退还购买资金。由于双方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朱某夫妇最终选择将王某告上法庭解决争议。

朱某夫妇认为:

该房产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对房产价值有显著负面影响,可能导致价值减少三分之一。买方是依据市场行情购入此房产。若交易合同无法解除,王某需退还部分购房资金,具体金额为总价的30%。

王某则认为:

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于购买房产之前,距离现在已有十三年,这并不会对房子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房产交易经由中介机构完成,本人仅在签订合同时与朱某夫妇有过一次会面,由此推断中介方已将房产的全部情况告知了朱某夫妇;另外,为了防止后续产生纠纷,在购房合同里增加了一项条款,即“买方确认已知晓该房产的状况,并无任何异议”。因此王某不同意朱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中介作为第三人也出庭应诉:

上海房产信息网 官网_买房未告知凶杀案纠纷_凶宅交易法律风险

声称卖出的那栋房子位于第四层,起初有人猜测凶案发生在二楼,询问王某后,他也承认了这一点,所以对于这间屋子是“凶宅”的说法并不清楚。

最后,在法院以及买卖双方和中间人的反复协商与调停下,各方最终形成和解文本,王某需将三十万元购房款退还给朱某夫妇,同时中间人须退还中介服务费。

不慎买到“凶宅”

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查询裁判文书网可知,近些年,因无意购得“凶宅”而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得知实情后,多数买方倾向于放弃房产,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协议。

比如,河南省济源中级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案件:

一名男性因为负债问题卖掉了房子,不过,九年前,他的前妻在屋内遭遇煤气中毒不幸离世,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该男性没有向买家透露这一情况。

司法部门表明,《民法总纲》第七章明确要求,参与民事行为者必须坚守诚信理念,展现真诚态度,信守约定;第八章亦规定,参与民事行为者不可触犯法规,亦不可背离社会普遍准则与道德风尚。

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卖方必须告知房屋是否曾有过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但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这两大原则,其作用就是用来填补强制性条款和禁止性规定的空白,众所周知,即便房屋本身没有因非正常死亡事件而影响其物质使用功能,但这类事件确实会左右购房者的决定,也会降低房产的市场价格,卖方若不主动提供此类信息,就违背了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的原则,所以卖方有责任主动告知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

凶宅并非法律概念

无法从法律规范中搜寻其明确定义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的裁决文件表明,判断是否属于凶宅主要依据两个条件,第一个是死亡发生的位置,第二个是死亡发生的方式。

这起案件里,法院认定,2012年租客从该房屋中跌落,虽然最终跌落处位于该房屋之外,但跌落起始点在该房屋之内,因此从死亡位置来看,不能排除该房屋属于“凶宅”。

另一方面,这位租客的离世并非自然老去,不管是自我了断还是意外发生,都极有可能表明租客非正常离世,死亡状况同样属于凶宅判定标准之内。因此,这处房产应被称作“凶宅”。

以上两起案件中,法院都支持了买房者退房的诉请。

那么,对于购房者而言

如何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买到“凶宅”?

应注意以下几点

此外,找一个靠谱的中介

也非常重要

你在买房过程中还碰到过哪些坑?

留言说说吧!

本文综合自:上观新闻、金山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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