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原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过户手续该如何办理?

2024-06-0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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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后,原房主在未办妥产权转移手续前去世,且无继承人,剩余手续怎么办?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此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浦东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2013年,吴先生夫妇以方先生和父母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付清全款后装修入住。由于限购,吴先生暂时无法过户,双方约定在满足过户条件时,方先生无条件协助其办理手续。岂料,房子至今未过户,方先生和父母相继去世,未留遗嘱,亦无法定继承人,房子成为无主遗产,无人能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吴先生夫妇向浦东法院提起特殊程序诉讼,请求指定方先生生前居住地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启动遗产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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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案中证据表明,方先生死亡时没有法定继承人,吴先生夫妇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发生过诉讼,是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申请。同时,根据方先生生前的户籍所在地和被紧急送往医院的地址,可以推断其生前居住地在被申请人辖区内。现吴先生夫妇申请指定当地民政局为方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具有合法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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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判长李尚伟表示,《民法典》新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本案中,协助吴先生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是方先生的合同义务,由于方先生已去世且无继承人,在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后,吴先生夫妇可以要求民政局协助办理过户事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进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地发挥遗产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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